省政府法制办发布《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发表时间:2015年3月7日 22:05 来源:生活报
生活报3月5日讯 4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建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移动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
征求意见稿提出,办公和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并满足三家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地铁、车站、机场、展馆、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满足通信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入居民小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或者妨碍,无合法依据不得收取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单位在基站建设前和正式运行前要分别对电磁辐射进行自测,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基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站址,允许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单位在原址半径500米范围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