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滚动 >> 正文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14年3月19日 11:38 来源:金改实验室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电子商务交易收款资金结算至网络特约商户制定的同名银行账户,资金结算时限应为付款客户确认可直接向网络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1至3个工作日,因涉嫌违规违法等风险交易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识别编码,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支付账户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出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客户挂失或重要密码、密钥或数字证书,更改预留手机号码等验证信息,或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思后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应严格规范客户身份信息、交易验证方式更改流程,针对不同业务处理类型和修改渠道完善客户身份验证措施。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的交易类型包括充值、消费、转账等。

充值,是指客户将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中资金转入本人同名支付账户。支付账户未用充值资金退回时,应转回原银行账户或原预付卡。

消费,是指客户因商品或服务购买、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将付款客户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资金划转至网络特约商户的银行账户,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等原因需退款的,相应款项应转回原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转账,是指个人支付账户之间无电子商务交易背景的小额资金划转。单位客户的支付账户(以下简称单位支付账户)不得办理无电子商务交易背景的资金转账业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其同名人民币银行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消费;个人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仅限于本人同名人民币银行借记账户、本支付机构按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充值和个人支付账户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

第二十五条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统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二十七条网络特约商户应制定一个同名银行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建立网络特约商户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交易类型、网络特约商户类别码及唯一性编码、交易金额、交易时间;

(二) 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支付账户账号;

(三) 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及按照《金融零售业务商户类别代码》(GB/T 20548-2006)设置的商户类别码;

(五) 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对网络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客户使用银行账户支付的交易处理,以及相关风险措施,应当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  [2]  [3]  [4]  [5]  [6]  [7]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新科技网络【京ICP备14006744号】
Copyright © 2014 Hnetn.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科技网络
本站郑重声明:本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