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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14年3月19日 11:38 来源:金改实验室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四)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支付账户,或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现金存取、融资和担保等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支付服务的;

(五)未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未按规定进行网络支付业务处理及相关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验证、资金划转与资金结算的;

(六)发生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泄露,或未尊重客户意愿,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七) 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

第六十条支付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识别客户身份、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未取得网络支付业务相关资质,擅自或变相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终止其网络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形式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但未开展网络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各方最新表态:

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表态: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蔡洪波3月18日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对于金融监管,只要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执行统一的标准,包括线上线下监管原则也应该一致。

此外,蔡洪波称,应该坚持自律先行,加强市场自我完善;“对于一个市场,如果自律做得好,监管的弹性就很大。否则监管强度会大、是刚性的。因此市场需要加大自律。”

针对近日央行暂停条码(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蔡洪波特别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其背后如果不能防范较大的风险,是带有缺陷的创新。”

最近很多人关心央行尚未颁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有人担心余额宝未来是不是一年只能买1万块,或者每次只能赎回1千块了。我们想说的是:

1、 征求意见稿属于草案,也就是说还处于草拟阶段,并未正式颁布,更没有实施。每一个管理办法的出台会经历很多版本的草案;

2、 我们已经将相关的意见反馈给央行,并且正积极与央行进行沟通中;

3、 基于我们对政策的理解和跟监管部门的沟通,支付宝快捷支付用户申购和赎回余额宝,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请大家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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