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某运营商内部人士告诉本刊记者:“过去由工信部牵头实施了五次专项行动,主要是给运营商下发指导性的文件,然后按期听取报告:例如关闭了多少端口、处理了多少违规的事件、用户的举报率下降了多少……这些都是由运营商来汇报。而各自网内垃圾短信的总量变化如何、用户满意度到底怎样、有多少从业者为此提供服务,这类数据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由于运营商本身也在利益链中,在这样的机制下,运营商既作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给自己开成绩单,很难说能充分保障用户的权益。
“你问打击效果?单纯的数字没有任何意义,”这位知情人士表示,“只有把数字综合起来,纳入统一的认知体系进行综合考量,数据和报告才具有管理的价值”。
这一任务,运营商显然难以完成。
运营商的自缚与踌躇
“对运营商的责任要依据事实作理性考量,不能作脸谱化的描绘,更不能一棍子打死、推脱敷衍了事。”在记者走访过程中,一些专家这样说。
这个问题来自于运营商自身的角色定位:它们是通讯基础服务的提供者,为公众运营着短信业务的源头,因此,当垃圾短信通过运营商的网络、在付费给运营商的手机用户间传播时,它们理所当然要对用户的正当权利负责。
“运营商为垃圾短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取决于它在具体事件中扮演的具体角色。”王锋说,“参照垃圾短信制造的三个环节,当运营商自身就是广告主时,必须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当它是发送者时,要承担第二位的责任;而当运营商只是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提供基础服务时,就不能对它过于苛责,而要追究责任的真正源头。”
知易行难,实践中往往没有这么简单。由于自身利益结构的差异,不同运营商对待垃圾短信的态度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家运营商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办事机构,态度也可能大相径庭。郭永宏说:“比如同样在一家公司,面对同样的垃圾短信风险,业务部门和安全部门的态度可能截然相反。业务部门说,我要最大可能地增加收入,只要遵循法律原则,我把安全作为底线去考虑也无妨;而安全部门往往会首要考虑安全因素,首先确保企业的品牌和社会责任得到认可,其次才去发展业务。”
立场不同、出发点不同,思路和看法就完全不同。运营商既是短信业务的经营者,又是目前治理垃圾短信的主要执行者,在这种矛盾的缝隙中,自身取得平衡已然十分艰巨,更遑论去调和公众的评说。
似乎是为了回应公众对运营商治理垃圾短信决心的疑虑,2013年11月26日,中国电信[微博]发布《关于进一步从严治理垃圾短信的通知》,宣布先行关闭所有商业短信端口,每个端口在重新梳理客户协议、由集团公司逐个审批后,才能再次予以开放。
这种被部分媒体解读为“壮士断臂”的严格政策,在收获许多叫好声的同时,也得到许多专家的不同意见。
通信业观察者、飞象网CEO项立刚[微博]就评论说:“不能为了根除垃圾短信,就把各种有价值的服务也根除了。”
项立刚认为,治理垃圾短信,技术其实是最容易解决的问题。真正制约垃圾短信治理的瓶颈,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明确—用户向运营商支付了费用,遇到问题当然应该找运营商解决,但运营商终究是企业,不具有执法权,只能在技术和业务的层面上发挥作用。
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万猛。万猛表示,依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在垃圾短信举报案件中,运营商、电信部门应承担举证的职责,然后由执法部门根据举证,对案件进行判定并执法。依照判定得出的案件性质不同,执法者可能是公安,也可能是工商部门。
这是一个很清晰的法律界定,举证者与执法者各司其职,责任有明确而安全的划分。相比之下,在过去的一些短信诈骗案例中,曾有运营商自行判定诈骗短信号码后,未报经执法机关处置就直接关闭了诈骗号。随后被关停用户不服,将运营商告上法院。对这种在法理上欠妥的做法,运营商很难举证自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