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觉得近期对虚拟运营商的宣传和预判有些过度,“颠覆性”、“革命性”、“历史性”等用词满天飞……我以为对移动虚拟运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征,不可神秘化和夸大化。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属于电信分类目录产品中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国家比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其发展必须符合电信业的发展规律,必须合规运营,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也不会发生什么“颠覆性和革命性”的事件。虚拟运营商一定要树立稳步推进、合规运营、竞合发展、服务用户的理念,切不可虚火太旺。理由如下:
第一,移动转售业务市场和用户是否认可,市场究竟有多大,只能让未来的市场和用户来评说。任何夸大性的营销和宣传都是不可取的。我国虚拟运营商的准入与国际上虚拟运营商准入的时机不同,恰恰遇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如果不用互联网的思维改造虚拟运营商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思维,做虚拟运营商的就得OUT。
第二,移动虚拟运营商如果只考虑自己要什么样的客户,不考虑自身提供什么样的差异化的生态平台和价值导向也得OUT。未来,移动虚拟运营商谁能真正抓住移动互联网的生态环(注意:是移动互联网的生态环,不仅仅是平台,更不是产品),谁才能成为最大的赢家。
第三,移动虚拟运营商用片面的产品和服务标签定位客户,不考虑客户的价值取向,运气好的时候,在过度性营销下得到了用户,但得不到粉丝,也就是讲,得不到客户的心。如果你的服务不能满足你先前的服务承诺,二者可能都得不到。
第四,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一个产业价值链上下游合作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所谓的颠覆性和对抗式竞争对于虚拟运营商来讲是一种自我伤害,是极不可取的。因而虚拟运营商与基础运营商之间一定要建立竞合关系,更有必要建立混合制产权的股权合作关系。
第五,认为占有更多的资源就能赢得客户,结果可能是占有的资源越多越不能赢得客户。因为移动互联网时代,虚拟运营商的真正客户是屌丝及其文化基因,绝不是高富帅。通过对发达国家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市场研究来看,移动虚拟运营商在电信服务业的产业链中仍是处在一个细分市场的配合者和补充者的地位,是完全不具备所谓的“颠覆性”和“革命性”之类的行为和能力,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合作才能共赢。
第六,虚拟运营商是标准电信许可业务,其发展应当遵循电信业的发展规律,要合规运营,良性竞争和控制风险。一定要在积累和沉淀的基础上发展,要学会与建立维护电信大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理念和文化,切不可以带着丛林哲学的理念和行为进入市场,更不能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七,一些虚拟运营商通过猎头公司开始了人才争夺战。近期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个别高管和部分技术或经营骨干跳槽加盟了移动虚拟运营商。在开放电信市场机制下,人才流动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人才的流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职业道德之规范,不能侵犯“跳槽者”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对抗“同业禁止”和“竞业禁止” 的基本准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至少要二年。
鉴于以上原因,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必须重新审视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内涵和价值。要将传统的移动虚拟运营商价值链变革为互联网时代的“价值环”;要深入探究如何以合规理性的姿态进入电信服务市场,如何用互联网思维改造传统的移动转售运营模式,如何起到维护电信市场良性竞争和合规运营的润滑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