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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游走法律"夹层"地带 监管政策或近期出台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7日 18:10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据了解,这已经是我国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的第三次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它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实际上,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代表,众筹融资特别是股权众筹在其成长过程中始终伴随着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股份等非议。由于处在法律“夹层”地带,近年来,诸多众筹网络平台一方面小心翼翼地避触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又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边界内频打“擦边球”。因此,市场各方对于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一直存在争议。此次“两高”及公安部最新的非法集资解释又令众筹行业备受瞩目。

如何界定众筹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线?“众筹行业正在等待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落地,指导意见或在5月出台。”一位股权众筹人士表示,股权众筹将改变初创企业的风险融资模式,中国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落地后会对众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创投界也在迅速布局积极准备。

“中国证监会不准设资金池,并建议众筹平台对投资者设定门槛和最高投资额度;对项目设置最高投资人数;同时加强对风险的宣传和教育。”股权众筹平台“大家投”创始人李群林透露,中国证监会此次指导意见的焦点将落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

众筹融资爆发式增长

根据清科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资研究报告》,众筹是指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是最近两年国外最热门的创业方向之一。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这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根据《福布斯》杂志的数据,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全球范围内的众筹融资网站已经达到1500多家。在我国,以51资金项目网为例,虽然该网络平台不是最早以众筹概念出现的,但却是最先以信息匹配为特征搭建成功的平台。截至目前,51资金项目网已为1200余家中小企业成功融资,融资总额达30亿元。

统计数据显示,2011-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共发生90起投资事件,涉及企业78家,其中约40家企业为天使投资或首轮融资。从时间序列来看,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资出现爆发式增长,相比2012年投资案例增长64%。

谈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清科数据研究中心认为,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将替代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及证券业务。目前,中国金融体系每年的交易成本约为3.6万亿元,而按照互联网金融的逻辑和理想模式,这些交易成本中的绝大多数完全不必发生,类似于众筹这种供给方与需求方直接交易的方式,可极大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继而创造出第三种金融业态。

股权众筹面临法律风险

2013年3月,美微传媒在淘宝网公开售卖原始股权被中国证监会叫停。最终,美微传媒承认不具备公开募股的主体条件,退还通过淘宝等公开渠道募集的款项。业内人士分析,这一事件暴露出了众筹在中国面临的3个政策风险点:不能网上直接买卖股权,不能出售标准化、份额化的股票,以及募资对象不能超过200人。



事实上,众筹平台早在2011年就已出现,包括点名时间在内的第一批众筹网站起步很早,但一直未涉及股权融资,同时具体项目也不涉及资金回报。“始终局限在项目众筹领域。就是因为有法律的限制,不敢做针对股权的众筹。”一位众筹业内人士表示,项目的回报必须是实物,不接受股权或者是资金的回报,这也是目前国内大多数众筹网站小心翼翼规避监管红线的折中之举。

据悉,股权众筹是指创业者将自己的项目情况、融资需求及出让股份在网上公布,由注册的投资人认购股份,支持创业项目的发展。李群林认为,目前所有的股权众筹网站实行的投资模式都借了有限合伙制的壳,即投资人先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整体入股创业公司,以保证投资者人数不超出50人上限,等到融资额度到位后,领投人和跟投人以此为注册资金,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办理投资协议、工商变更等手续。而之所以采取有限合伙制,是由于股权众筹面临着来自《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法律障碍。《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得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而《公司法》则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2-200人。

“股权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就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广义的非法集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而界定的,该项犯罪有两条红线不能触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而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则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这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是特定的,并不对外公开,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这种方式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对此,作为众筹平台监管机关的中国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两高一部”日前出台的新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市场期待出台监管制度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不久前曾赴北京、深圳等股权众筹企业进行调研。有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中国证监会调研派出的是市场监管部的队伍,这或许透露出一个风向,即股权众筹平台未来或被定义为一个微型交易所。而事实上,目前已经有众筹平台打出了“微交所”和“众交所”的概念。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将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众筹大规模降低投资者门槛的背后意味着风险的增加。对监管机构而言,如何防控风险将成为考量重点。”对于中国证监会最终的监管思路,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行业现在都在观望。”

“当金融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后,金融的创新性会无限增大,而系统性风险也会无限增大。”清科数据研究中心认为,针对新金融产业的监管制度应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和风险水平,以透明化、市场化和规范化为方向,兼顾创新与监管,为其匹配有针对性的、合理的监管制度,在尊重互联网金融自身规律的同时,保证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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