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峥(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近日,不少媒体揭露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的新手法。有的恶德商家利用微信发送广告,称征集点“赞”可免费旅游,但所谓的旅游只是一系列强制购物项目。有的咨询公司用各种“性格测试”为幌子,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更有不法分子称用“赞”可换取奖品,但却借此行骗,要求“中奖者”先汇出“运费”、“税金”等。
其实,这些微信骗局并不新鲜,只是一些市面上早已传播甚广的骗局的翻版。但是,微信骗局中招的几率却大幅上升,笔者也曾经手贱点过不少广告和测试。究其原因,一是这些骗局利用了微信和点“赞”的特点,覆盖上了一层更“和蔼可亲”的外衣。二是这样的骗局更符合“战略思维”,确实更值得警惕。
首先,相对于微博(23.15, 0.54, 2.39%),微信是更为私密的网络社交圈。用户一般是通过手机通讯录、QQ通讯录等熟人关系网汇集朋友。再加上微信绑定手机,用户自然认为微信上的都是熟人,也对熟人发送或转发的信息放松了警惕。然而,用户们却忘记了所谓“公众号”的存在,这些或为推送新闻讯息,或为推送广告的群体成为了微信这个相对封闭圈子里的“外来者”,其传递的信息又通过微信中的“朋友圈”广为传播。难保这些“不请自来”的“公众号”中有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事实上,多数微信骗局也发端于“公众号”。
其次,点赞这个功能在微信里被发扬光大了。由于微信圈里都是熟人,能够召集出多少“赞”已经不仅仅取决于用户发送信心的价值,而是取决于用户自身的受欢迎程度。对于不少人来说,通过一些转发信息征集“赞”是体现其个人魅力的绝佳机会,要是靠这个又能换取奖品、旅游,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然后,自己就把自己框进去了。
最后,骗术与人类任何有意图的行为一样,越是符合战略的逻辑,成功的几率也就更大。而所谓战略逻辑,就是让整个行动显得足够复杂,逻辑链条尽可能长,让人难以看清其真实目的。正如战略大师李德 哈特所说,越是“间接”的“旁敲侧击”的策略越是好策略。用微信行骗,哪怕是最简单的骗局也多加了一层圈套。这样的忽悠,的确难防。
集“赞”当规范,但仍需持“买者小心”原则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集到一定数量的“赞”,就可以获得被赞企业或商家的礼品,这是当前流行于微信等社交网站朋友圈里一项活动。听起来礼品唾手可得,然而事实却并不这样。我们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规范这一“赞市场”的交易行为呢?
首先,我们来认定一下“集‘赞’者”的法律身份。在最初商家发出的活动中,礼品的潜在获得者,是那些把商家的商品信息推广给一定数量微信朋友,并获得微信好友足够多的点“赞”评价的人,在这个环节下,他是一个“再传播中介”者,他获赠品,是他凭推广指定信息而得到的报酬。而他一旦赢取商家或企业的礼品,并开始享用这些礼品时,才成为“消费者”。
也就是说,第一阶段中我们并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捍卫那些辛苦集“赞”最后礼品缩小或根本没有礼品的人们的权益。《广告法》等法律对欺诈性广告宣传有震慑作用,但对于利用朋友圈等较小众范围里的网络营销,认定欺诈的“严重情节”,是个不容易的问题,那些社交网络朋友圈中的“小恩小骗”,就如日常生活中友情邀约一样,没有一个真正的合同约束,根本无法适用于传统广告中的“虚假信息”或“虚假宣传”的界定。
而在第二个阶段,一旦集“赞”者收到礼物,并开始消费礼物,却发现礼物的质量问题,那当然适用于《消法》,就如集“赞”者获免费旅游,结果是一场精心布局的强制购物旅游。受害者可依《消法》积极捍卫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诉诸于其他法律,如禁止强制购物的《旅游法》等。
依笔者的观察,集“赞”纠纷中,大多发生于第一阶段,商家和企业一般通过“礼品总量控制”或“礼品质量控制”,尽量避免把纠纷带入更具法律执行力的第二阶段。所以,笼统地说,集“赞”这一领域,仍属“无法无天”之地,现有法律立场上,应持“买者小心”的原则,也就是说参与前自己就要谨慎,一旦受骗,也只能怪自己不小心。
“赞”是网络中快速获取正面评价的操作,作为理性人,点赞者必然出于对该产品的全面评估,并得出它应是个好的、正面的、可以让好友们分享的产品或服务的结论。“点‘赞’党”的出现,和“友情支持好友点赞”的拉票活动,已经使“赞”偏离了法律能从其字面能认定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