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历男子办网站卖盗版大片 销售额达千万
发表时间:2014年5月12日 1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转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也就是网络盗版,也被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有市民提出疑问,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允许传播别人的作品,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袁春明介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对个人来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所有的传播行为,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是违法的,涉嫌违反《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删除、赔礼道歉、补偿损失等,有关职能部门还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