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创业者和企业不仅在业务层面经历着考验与挑战,合同履行困难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那么站在司法角度如何看待本次疫情?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试着提供相关法律解读,助广大企业在这场疫情中防控风险、共度难关。
一、从法律上看,此次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均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到一份合同,若要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则还需要满足履行期间性(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可抗力主要体现在: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从上述概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条件不同。不可抗力适用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情形,例如:洪水、地震、征用、罢工等;而情势变更一般表现为社会经济情事的剧变,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有失公平。例如:物价暴涨、严重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
举一个SARS时期发生的真实案例:“北京××大厦与一家餐饮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03年6月18日到期,该租期即将到来,但由于非典疫情大大影响了租户四、五月份的营业额和利润,现租户提出受非典疫情的影响,最近两个月饭店的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亏损严重,要求减免疫情爆发期的相应租金,出租方为此咨询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租金应否给予减免?”此种情况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SARS疫情造成饭店亏损严重这一客观事实,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餐饮公司有权拿着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向法院提出减免租金的请求。如果改变一下案例的前提条件,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餐饮公司仍未支付租金,餐饮公司以严重亏损要求减免支付已到期租金,则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但实际案件中,是否判定某一合同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还要看具体案件事实,并参照法律做出具体分析。另关于合同对不可抗力情形的约定,合同有约定的,依据约定;对于无约定的,或虽对不可抗力做了约定但未对不可抗力情形做明确约定的(例如未将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情形),此种情况,需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结合案情的具体事实,进行个案分析和作出具体认定。
因此,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案件事实以及合同约定做出具体分析与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二、若企业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商务合同,是否可以免责或减责?
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
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事实认定清楚,即可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中,疫情会带来哪些影响?
答:受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与员工无法按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赔偿金(二倍的工资)。因此,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
1.需要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再补签书面纸质劳动合同。此种方式可构成不可抗力,但仍有违约的风险。
2.通过电子签约平台,不出门即可完成电子劳动合同的续签,法律效力与纸质合同相同。
若入离职手续无法及时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复工期间,为避免违约风险,可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完成电子入离职手续的办理。
四、若受疫情影响,员工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解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以员工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且针对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员工,医疗期届满后,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仅仅是北京,其他城市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类似规定。
五、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开始通过线上的方式签署电子合同,来代替传统纸质合同。电子签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与纸面合同法律效力相同,合法有效。
六、疫情期间,是否有电子签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案例?
答: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10日发布消息,在针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由公告案的审理中,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运用“北京云法庭”技术,无接触开庭,远程完成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北京云法庭”操作简单便利,其中最关键的电子笔录签署环节就运用了电子签约技术:当视频审理结束,闭庭法槌声响起时,电子笔录以及签名所用的二维码也同步生成。法官和当事人分别扫描该二维码,通过各自手机就能完成签名并提交确认,签名就出现在电子笔录上了。不仅是 “北京云法庭”,国内越来越多法院、仲裁委等司法机构都在推动“智慧转型”,引入电子签约技术用于线上签署和送达通知函、裁决书等文件。由此可见,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效力已得到司法机构的广泛认可。
七、企业与员工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书面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有列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另《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以上法律条文可知,电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我国司法机关的大量案例也反应了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例如: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件中认可电子邮件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是《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认可的“书面形式”;2016年,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件中认可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手机短信是电子数据,故本案XX公司使用短信通知XX属于书面通知;2014年,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在某案件中认可原、被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以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2019年,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劳动纠纷案件中采信上上签为当事人提供的《上上签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八、企业与员工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是否被人社部门认可?
答: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厅)作为政府部门,执行企业劳动关系政策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上上签通过与全国范围多家市人社局书面沟通,多地表示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是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与纸面合同相同,并支持和鼓励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例如: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明确回复:“浙江省劳动仲裁机构结合其他证据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2019年7月1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明确回复:“双方依法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具有相同效力”。2020年2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疫情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要对高校毕业生优化服务,鼓励网上面试、签约、报到。
九、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为企业提供哪些电子合同合法保障?
答:上上签平台拥有身份证比对、活体识别等严谨的实名认证环节确保签署主题身份真实可信;以签署密码、短信校验码等方式进行意愿验证;并通过CA证书、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确保合同不可篡改,完全符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中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备法律效力。
此外,上上签联合公证处,为企业提供实时公证服务,可代为申请出具公证书。同时,上上签对接互联网法院、网络仲裁委等司法机构,可实现在线存证出证、线上仲裁、线上诉讼申请等,大大缩短企业维权周期。目前,上上签是业内少有的司法判例成功率达到100%的电子签约平台。
上上签电子合同司法成功判例部分列举:
2017.07——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采信上上签为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证据,认可通过上
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8.06——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上上签平台服务协议、资质证明等材料,认
可客户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8.1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
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8.1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采信上上签为当事人提供的电子签约证明书,
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8.12——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据上上签平台服务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材
料,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9.0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
律效力。
2019.0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9.05——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采信上上签为当事人提供的上上签电子签约数据证据
报告,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9.05——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信上上签为当事人提供的电子签约
上上签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9.08——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9.09——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
等的法律效力。
2019.09——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采信上上签为当事人提供的电子签约数据证
据报告,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9.1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采信上上签为当事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公证书,
认可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