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科大讯飞前员工,原为上海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讯飞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享公司”)的创始人的陆昀来说,他离开前东家入职腾讯后的日子并不好过。
先是科大讯飞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将他告上法庭,索赔高达2640万余元。
再是2020年10月16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他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违约金,并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
最后是近日,当他将自己的遭遇诉著媒体并希望得到大众支持时,却出乎意料地受到了网友集体吐槽。
陆昀错在哪里,要使得他屋漏偏逢连阴雨?
要弄清这件事的来龙去脉,还得从2015年说起。
2015年12月30日,身为枫享公司创始人的陆昀,带领其他股东与科大讯飞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科大讯飞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收购枫享公司100%的股权。
收购前,陆昀持股58%,直接掌控着枫享公司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
科大讯飞之所以愿意以累计7279.2万余元、3604.5万余元的高溢价收购枫享公司的全部股权及陆昀持有的股权,据科大讯飞起诉时描述,主要是综合考虑了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枫享公司市场前景,以及陆昀等枫享公司高管接受竞业限制约束等情况。
收购过程中,为确保商业秘密安全,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始终将陆昀及其他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作为股权转让的一项重要内容。
协议明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内,即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陆昀不得担任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组织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
收购后,为进一步增强枫享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科大讯飞还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昀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
2019年11月15日,陆昀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科大讯飞根据约定,于当月26日将股权转让尾款支付给陆昀。
次月4日开始,陆昀多次以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等身份出席各类活动,并针对教育平台、教学应用生态等发表演讲。
陆昀全面掌握枫享公司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离职即到与原告存在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实体担任专家顾问及总经理职务明显,违反了收购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
科大讯飞认为,陆昀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此次收购目的落空,给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陆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公司辞职;向科大讯飞支付2640万余元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
2020年10月16日,合肥市中级法院根据陆昀的违约过错程度、科大讯飞以7279万余元收购枫享公司的预期利益等,结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等,判令陆昀赔偿1200万元,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
面对如此高额的索赔,陆昀有点困惑,他自称,在此之前,科大讯飞从来没找他沟通过。
对于他的困惑,网友“春暖花开cvc”觉得很难理解:“当过公司创始人的,难道不知道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约定吗?”网友“丑吉星8i”也认为,陆昀知道要赔偿,但没想到要赔这么多。同时他表示;“这个案子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赔偿1200万元是否太过?合肥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问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表示,因为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千余万元违约金,这样的案例之前并不多见。“当然,不能仅从判赔数额高而得出判决有问题的结论。”
结合此前科大讯飞为购买枫享公司100%股权累计付出的的7279万元,和作为原公司创始人陆昀从中得到的3604.5万余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1200万元的赔偿金并不为过。
入职腾讯,陆昀是否真的违反了“两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组织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的约定?
要弄清这一问题,必须弄清科大讯飞和腾讯在教育版块存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对此,法院描述称,从“腾讯教育”业务板块的产品功能上看,腾讯公司“智慧校园”“腾讯课堂”“企鹅辅导”“腾讯英语君”“腾讯微校”“腾讯教育应用平台”及软件与科大讯飞及枫享公司正在进行的“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业务”相同或相似,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据此,法院认定陆昀于2019年12月4日以腾讯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出席腾讯首届MEET教育科技创新峰会,担任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除了法律层面,网友还认为,陆昀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腾讯,从事与前东家竞争的勾当,还明显无以违背了一个从业者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
在网友“刘哥说史”看来,陆昀先是忽悠科大讯飞高价收购公司,拿到钱后立马跳槽到竞手公司,是典型的“奸佞小人,没有职业道德!应该重罚2000万!”
网友“崇爵aM”也表示:“公司卖了,钱收了,自己又跑道竞争对手的公司去告密,太不地道了!”陆昀的作法,在他看来“就是个商业叛徒”!
企业和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是否合法?
对此,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旭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企业是有权利和员工约定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协议。而且在一些涉及商业秘密和高新技术的行业,企业一般都会对离职员工或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期和竞业竞争的约定。
“在实践中,劳动者有时签下竞业禁止协议条款,难免系因受到企业的某些压力或有交换条件。一旦签下了,在没有特殊情况就要严格遵守。”他说。
鼠有鼠道,人有人道,无规矩不成方圆,职业江湖也要讲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