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即将上线,各企业财务对此高度关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影响也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提出了《关于完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建议》,建议完善异常凭证处理方法,保护合法纳税人的权益。
张天任认为,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异常增值税和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下称《公告》)对许多正常、合法交易的纳税人带来了影响,使合法纳税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自《公告》下发以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异常凭证应用扩大化。《公告》规定,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实际操作中,被认为取得异常凭证超过70%的纳税人开具的所有发票全部列入异常凭证,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一方面,《公告》规定尚不完善,另一方面,部分税务机关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因为被查纳税人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税务机关未采取措施,简单地将该企业开具的发票全部列入异常凭证,导致真实交易的下游企业也无法抵扣。这一问题导致出现了“上游企业生病,下游企业吃药”现象。此外,《公告》规定,只有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这一规定导致A级以外纳税人不公平。
对此,张天任建议:完善异常凭证处理方法,将暂不允许抵扣、办理退税、已经抵扣的作进项转出等规定取消,将原仅适用A级纳税人的规定扩大为所有纳税人。即“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