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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家电维权纠纷 商家需自证清白
发表时间:2014年3月17日 10:00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3月15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消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20年以来首次大修,共新增8条,主要修改58处,内容涉及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问题。昨日,南方日报记者专访广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主任兼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陈军梅,请她对新《消保法》作了六大解读。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有条件

新《消保法》第25条规定,通过网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了“七天后悔权”,但也列明了四种不宜退货的情形: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包装可以拆封。消费者还需要为“反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

此外,陈军梅提醒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不仅包括网购,还包括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这一规定的条件设定是很公平的,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商家的根本利益。”

维权纠纷,商家需自证清白

新《消保法》第23条对汽车、家电、计算机等耐用、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6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含鉴定费。陈军梅认为,这一规定免除了消费者因为鉴证费太贵、举证难的困惑,“可以重振消费者维权信心”。除了规定的耐用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出现瑕疵,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陈军梅提醒消费者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信息违法

新《消法》第2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陈军梅表示,期待这一条规定出台后,上级尽快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将惩处个人信息泄露落到实处。

“三包”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算

新《消保法》第28条规定,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除职业投资外,个人和家庭使财产保值、增值的行为都是消费行为。“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从今年3月15日开始,“三包”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算起。

陈军梅提醒消费者,“口头协议是无效的,一定要与商家签订好书面‘三包’协议。”

惩罚性赔偿作重大修改和补充

根据新《消保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新法还把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法条,规定商品或服务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的,经营者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和误工收入外,还要根据情况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或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类事件当前在我国处于发达水平的地区可获赔200多万。

陈军梅介绍,新《消保法》执行之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商品价格低,即使维权成功也获得很少的赔偿,维权过程中甚至可能遭遇“要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高额代价以及精神损害,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新法对消费欺诈加强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并保障了消费者维权期间的合法权益。”陈军梅表示。

省级以上消协可免费替消费者集体维权

新《消保法》第47条限定只能由中消协以及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协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像广州市消委会以下的消协组织则不可以,只能搜集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提供给上一级消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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