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工信部正式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发布4G牌照。尽管从牌照发放到大规模普及需要经历相当的过程,但并不影响我们对4G时代的期待。各项权利义务又将面临新一轮的调整。
4G给用户带来的最大体验是通信速度的提升,也即意味着文件上传下载极为便捷,侵权行为实施也更为方便。4G来了,我们如何保护著作权?
授权4G时代的核心竞争力
保护著作权,打击侵权行为的前提是合法的权利来源,这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合法的权利人分为两类:一是原始权利人,二是继受权利人。作为原始权利人,其著作权是原始性的,一般其权利基础不会存在问题,故其主张权利也存在合理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容易产生问题的往往是继受权利人。授权是否合法全面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在某文化公司诉某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某文化公司发现某技术公司通过其手机客户端上运行的“中文报刊”软件上刊载其杂志内容,且每日实时更新。某文化公司认为某技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杂志刊载之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杂志网站上“版权声明”体现的权利人是“某文化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认为该项声明不能证明涉案杂志刊载的全部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均属某文化公司所有。因此认为某文化公司的授权存在一定的问题,故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随着移动互联网各个产业链分工的日益多元化,权利流转的环节变得更多,流转的速度变得更快。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将直接导致著作权获得的授权存在瑕疵,进而影响到日后的维权工作。
基于著作权以署名作为判断作者的一般性证据,移动平台相关运营者在获取授权时,应当认真审核全部署名,并逐一争取各个署名作者的全部授权。
取证权利保护的关键
4G时代产生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因为依附于移动设备,便同时具有了网络电子证据和一般易于携带的证据的双重特点。随着4G技术的发展,其信号较之2G、3G将更为稳定,具备随时随地都能实现流畅快速上网的功能。
4G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人可以随时随地对数据进行修改,而不需要受到设备的限制;侵权行为人甚至可以在瞬间消除侵权的状况,使得有关的网络电子证据不复存在。基于4G电子证据的上述特征,一旦涉及著作权侵权,应当及时予以保全。
移动网络环境下,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厉。如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应当在公证书中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取证过程,包括取证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设备(如果使用了特殊的程序或者软件),其中制作过程应当包括访问路径、电子证据如何生成、被打印、提取、传输、存储等。需要注意的是,对移动平台应当有具体的说明,包括名称、开关机过程等。虽然对以上操作步骤的描述并不是所有有效的公证书所必要记载的内容,但是在具体的个案当中,缺少某些记载事项的公证书,其效力将受到质疑。
实践中亦出现过因公证过程记录不详,而侵权内容早已删除,无法再现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情景,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情节。因此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要尤其注重证据的保全工作,除了做好平时资料收集归档之外,对潜在的侵权风险要及时做好预案,对相关证据通过公证等形式及时固定下来,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责任权利救济的方向
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问题,追求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是实现救济的有效手段。4G网络环境下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多,包括网络运营商、应用软件平台服务商、移动设备制造商、销售商、终端用户等。制造商和销售商除非能够被证明提前在移动设备预设侵权内容,极少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情况;而终端用户因为比较分散且其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难以判断,一般也不会被权利人起诉。
4G时代著作权法律责任的探讨,主要会涉及三大运营商的责任。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首先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或者自动传输服务。一般来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运营商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处“一定条件”指的是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的情形。如果运营商提供的是与音乐、视频、文字等内容有关的增值服务,又未经授权的使用,可能有侵犯著作权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