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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犯罪可以8种罪名追究刑责
发表时间:2014年3月25日 18:19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法律专家解析

法制网记者 蒋皓

近年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虚假广告、电信诈骗等严重扰乱群众正常生活,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性严重。

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明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

“意见能够为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而统一的依据,同时让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此类行为保持足够警醒和重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莫开勤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对进一步加大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强化网络和市场清理整治,维护公共通信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介绍,基站必须通过批准才能设立运营,对于设立“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意见出台之前只能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处理,处罚只有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只有利用“伪基站”实施了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才能对其诈骗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从‘伪基站’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上看,这种处罚显然较轻,难以起到预防违法、遏制犯罪的效果。”莫开勤说,4部门意见分别从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构成的犯罪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构成的犯罪规定了8种罪名,对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组织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等,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严惩,提高了违法成本、压缩了犯罪空间。

曲新久表示,相对于传统犯罪,目前在互联网、通信等新技术新领域的犯罪由于出现时间短、更新速度快,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处理方式不一,4部门意见最主要的一个作用就是明确了对非法生产使用伪基站犯罪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

“意见还对生产销售‘伪基站’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这样明确化的数额有利于执法机关对不法分子的打击。”曲新久说,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既可以震慑不法分子,也可以对广大群众起到宣传作用,在社会上形成打击合力。

莫开勤最后说,“伪基站”侵犯了手机用户的自由通信权,影响了通信运营商的正常运营,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报北京3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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