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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青:向阿里说不的浅薄
发表时间:2014年3月28日 11:30 来源:投资界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香港证监会不接受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阿里巴巴转移去美国上市。

阿里巴巴估值逾千亿,如果能来香港上,不但有助香港重夺全球新股上市金额最多的金融中心美誉,还可以打开一个新的渠道,协助新兴经济运作模式的公司上位,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并为人类作出贡献。

可惜,香港的很多评论员看问题都很表面,只简单地把“合伙人”制度,视作早年外资设计出来的“AB股”制度。“AB股”度的不合理处,是“B”股的股东不用投如“A”股一样多的钱,却有“A”股一样投票权。这种安排令一些家族企业,可以用少量资本就可以控制整间公司,对小股东不公平。但阿里巴巴要求的并非这种特权,而是在提名董事局成员时,有一定的比例需合伙人提出。至于这批董事能否获委任,得交股东大会通过。

表面上看,这也是一种特权。但这只是资本主义既有的价值观的角度所看到的答案。资本主义制度认为资本的重要性压倒一切,出钱多少决定拥有股份多少,所以每股平权,以方便用投票的方式,去决定公司的管理权(选董事会)与利润分配权(按股份比例派股息)。但公司可不是单有股东就可以打造出来的,还得有人的创意与劳动,在资讯科技行业尤其如此。把资讯科技公司的命运交给只晓得买股票的人去决定,不但对营运者不公平,对小股东也没有好处。

在欧洲有些国家,完全没有股份的工人,也有一定比例的董事会提名权,可见阿里巴巴的合伙人要求有董事会的提名权,也有一定的道理。公司是他们打造出来的,他们已给出资本的人有一定的权利,难道出力(包括脑力)的人,就不可以保留一定的权利,我们的评论员为何这么热衷去维护“资本霸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正好对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让日常的营运者也可以在董事会上有一定的话语权。这个缺口一旦打开,只会令到社会更公平,令日常参与公司运作的人,也可以真真正正成为公司的持份者,而不只是一个虚名。

他们是社会新生财富的创造者,他们不单应在董事会上有话语权,还应该有公司利润的分享权。这样,社会的财富才会分配得更合理,贫富悬殊的程度才能减轻,内需才能支持经济持续增长,产能才不会过剩,金融制度才不会异化;而更重要的是,当实际工作的人在岗位上有更大的自主空间的时候,他们不但更能作出正确的决定,还会在工作上有更大的满足感,令生命活得更有意义。

施永青 中原集团创始人、中原集团董事兼AM730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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