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消委会发布《深圳市信息消费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其中最让消费者不满的是各运营商制定的“套餐流量剩余部分按月清零,超出部分另收费”的套餐方案。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消委会同时向运营商隔空喊话,称其为“霸王条款”。(3月27日南方都市报)
通信运营商与消费者签订手机包月流量服务合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但引起消费者强烈不满的关键点在于:消费者手机上网没有使用的结余流量每月清零,但超出部分却要缴费。这一“清”一“缴”,都需要消费者付出代价,而通信运营商就是坐下来数钱。
这样的合同,只对消费者产生约束,是典型的逃避法律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只要签订了合同,就只能被动接受合同条款,任通讯运营商“宰割”。使用手机上网,很少有人会把每个月的流量刚刚好用完,多少都会出现被通信运营商占了便宜或者多缴费用的现象。这就是通信运营商利用垄断地位成为“霸王”,因而坐拥额外经济利益这个“虞姬”。
去年,湖南消费者刘明起诉通讯运营商,要求返还未使用的流量费用,并索赔经济损失300元。通讯运营商对此的解释是国际惯例,但国外也有将剩余流量顺延几个月继续使用的做法,难道说流量顺延就不是国际惯例?通讯运营商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说话,这是拿国际惯例当做是获取额外利益的挡箭牌。
把侵占别人的利益当作国际惯例,注定其服务只能实行“霸王”政策,必然是会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广州市民八成对手机包月流量清零的做法不满意,已经表达出消费者的意愿。作为通讯运营商,应该充分考虑民意做出合同约定修改,而不应只把目光盯在赚钱上。如果失去了消费者的支持,赚钱也就是空话。
作为消费者,也不能对“霸王条款”听之任之,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让“霸王条款”失去生长的土壤,才能让“霸王”离别额外利益这个“虞姬”。如果一味忍让,自认倒霉,只能助长垄断经营商的“霸气”,“霸王条款”还将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