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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执法”弹不动“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14年3月29日 11: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作为一种执法缓冲,或者先礼后兵,“约谈”本身无可厚非,也并非一无是处,但是当“约谈”成常态,或者只见“约谈”不见“鞭打”,则更像是向违规、违法行为示弱和妥协。

近日,深圳市消委会发布《深圳市信息消费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其中最让消费者不满的是各运营商制定的“套餐流量剩余部分按月清零,超出部分另收费”的套餐方案。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消委会同时向运营商隔空喊话,称其为“霸王条款”。针对此事,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将于4月1日约运营商谈手机流量套餐问题。

不知从何时起,“约谈”成了相关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对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新式武器”,比如,针对有关企业涉嫌垄断、暴利或违规涨价,发改委惯用的手法就是“约谈”;个别官员违纪问题被举报或者曝光,也时常可以听到已经被组织“约谈”的回应;流量清零“霸王条款”遭质疑,有关部门同样祭出“约谈”之招。

按照笔者的理解,所谓“约谈”,或核查事实细节,或商讨应对办法,或做劝导、说服等思想工作,或提出建议乃至警告,否则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有点类似于城管“温柔执法”的意味。当然,从实际效果来看貌似还很管用,或出于“给面子”,或出于“识时务”,也可能出于“顾大局”,被“约谈”对象往往都比较“听话”。

据称,上海市消委会同市通管局多次约谈相关电信运营商,当地电信、移动、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已分别制定以季度为计费周期的流量套餐。不难预料,广东通管局即将于4月1日进行的“约谈”,肯定会有所收获,而绝不至于无功而返,具体结果当然尚需拭目以待。不过,让人纳闷的是,明显的违规、违法,何以不见法规亮剑,常见“约谈”出马?又何以法规难发威而“约谈”很管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更为明确细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套餐流量剩余部分按月清零,超出部分另收费”,跟“严禁自带酒水”、“开瓶费”之流,可谓是一丘之貉,明摆着的“霸王条款”,却没有监管执法部门挺身而出,毫不含糊地说“不”!

诚然,作为一种执法缓冲,或者先礼后兵,“约谈”本身无可厚非,也并非一无是处。但是当“约谈”成常态,或者只见“约谈”不见“鞭打”,更像是向违规、违法行为示弱和妥协,让政策、法律靠边站,那么,政策、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必然会受到损害。

“霸王条款”长期称霸的事实也清楚地表明:“约谈”治标不治本,管得了眼前和个案,管不了长远和普遍性的问题。此局面不改,也难免会让依法治国沦为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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