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系列工作部署,《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3月4日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海南省首个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
2013年海南省中小企业及个体经济实现增加值1547.42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省GDP总量的49.3%;创造税收589.58亿元,占全省全口径公共财政收入的71.8%;吸纳就业超过130万人,占全省企业就业总数的九成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实现增加值超700亿元,创造税收约30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10万人,小微企业在繁荣全省区域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当前国内外严峻经济形势的影响,尽管全省小微企业发展整体态势良好,但由于普遍面临资金紧、成本高、用工难、税费重等难题,发展仍不充分,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企业规模、成活率等均落后于国内平均水平。为优化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其创业创新发展,围绕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落实国发1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共六个方面3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扩大专项资金规模,规定201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至1.45亿元,以后逐年增加,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其他现有省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给予倾斜支持;同时,各市、县政府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资金额度。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首期从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资金2亿元,主要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定增加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政府采购需预留18%的预算比例给小微企业。在税收支持方面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优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这个最优标准,指的就是在国家相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内,全省按最惠的标准来执行政策。
二、缓解融资难题:为进一步帮助全省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意见》不仅指导企业从内部挖掘融资潜力,更从完善外部融资环境方面提出了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如:鼓励扩大小微企业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允许小微企业开展存货、订单、仓单、保单、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商铺使用权等质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机械设备抵押贷款;实行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规定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鼓励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投资者最高持股比例,自然人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提高至60%,资信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对担保融资实行“两补一奖”政策,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可获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设立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成功融资、进行场外股权交易和流转的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和奖励等。
三、促进创业兴业。为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的存活率,在鼓励企业创业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将各类评价、评估、审查、检验、检测、培训等中介服务及相关设备、产品购置推向市场,打破市场垄断;执行“先照后证、宽进严管、网络管理”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等。在促进企业兴业方面,《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类取消或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全面清理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不合理收费及其他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行小微企业首次违规预警制度,对小微企业非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规违章行为不予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给予培训费、社保费补贴以及相关税费减免等扶持。
四、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意见》提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重点产业方向,引导小微企业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旅游服务、品牌农业等特色产业;鼓励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给予广房用地优惠及租金减免等优惠,引导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此外,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鼓励发展行业中的纳税情况好、成长性强、带动性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给予税收、财政资金奖励等扶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五、完善公共服务。《意见》围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化培训、市场开拓、信息化服务等方面,提出强化公共服务措施,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软环境支撑。《意见》确定,对小微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补助;每年培训小微企业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2万名;到2015年,重点培育认定50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10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