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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行在即 侵权赔偿额最高可至300万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1日 18:11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2014年5月1日,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即将正式实施,据了解,最新修订的商标相比之前的商标法有了较多的完善,除了修订一些商标条例,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等条例。除此之外,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堪称两大亮点,来自国内最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北京中细软集团总经理王波涛先生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

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包装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王波涛先生认为:首先这一条例打破了一直以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以前很多企业把自己的驰名商标用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以及广告语中,这种方式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凡是驰名商标的产品一定是最好的,会盲目的购买,而近些年,很多利用“驰名商标”这个头衔也获取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其次对于违规的企业,不仅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给予纠正,同时还要处以10万元罚款,可以说此次商标的新规规范了当前“驰名商标”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了一些企业夸大宣传的势头。事实上,“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表明了国家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认定,旨在肯定其产品和服务已经广为认知,并且具备了较高的声誉,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个唯一的光环,可以让企业依靠此名头经久不衰。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赔偿额最高可至300万
有关商标侵权方面,新规指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王波涛认为:新《商标法》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对恶意侵权处罚力度加大,提高了侵权成本,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表明立法者对商标侵权行为强力处罚的态度。

本土化、国际化、现代化是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的评价。本土化是指商标法修改主要内容,加大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这些措施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健康发展影响重大。国际化是指此次修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了与国际先进国家法律法规接轨等问题。现代化则主要体现在开放了电子申请方式,允许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商标申请。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当前我国建设创新发展型国家的主要要求,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发挥商标制度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讲将对我国商标事业的良性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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