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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拟明确为注册满3年或使用满5年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5日 11:32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对此,黄晖对于这一修改略感遗憾。“因为驰名商标,在其本国的驰名度也非常重要,应该将那些在本国并不出名,只是到了中国后才打出名气的商标区别开来。”

不过,黄晖也表示,对于这些规定,也不必太绝对化,不应该要求每一条都达到规定的条件。

事实上,意见稿第十四条也对此予以了明确。该条载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门槛不是越高越好

在董葆霖看来,要想真正正本清源,就必须采取低标准,而不是高标准;就必须打击抢注和傍名牌,解放企业被威胁、被胁迫去注册的状况。如果仍然采取高标准的话,就势必还会继续出现恶性膨胀的情况。

董葆霖表示,目前有些专家仍一味强调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不仅已脱离了现在的国际环境和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而且也同我国的现状相违背。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2004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商标增长量是世界的46.8%,而2010年至2011年,我国商标的增长量进一步蹿升,达到世界的61.8%。

“去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200万件。这是个什么概念?日本是20万件左右,美国是30万件左右,而欧盟也不到30万件。”董葆霖指出,大量的新注册商标,实际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发展情况,而是恶性竞争的结果。大量的恶意抢注,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在所有45个大类进行全方位注册。

“而这种增长又为商标评审部门带来大量案件。搞得我国的行政资源异常紧张,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企业资金的浪费,因为他们要花很多钱去解决这些案件,去请律师,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

据董葆霖估计,按照正常的申请量,我们每年的实际需求也就是45万到50万左右。“因此,我们不应把驰名商标的标准定得过高,要求过严。”董葆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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