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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通道”业务首获明确影子银行监管深入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5日 09:0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李高阳

[ 资金池业务方面,对于已开展的开放式融资类信托业务和开放式混合型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在清理完毕之前应对其承担的流动性风险计算附加资本 ]

虽然业界传闻已久的“107号文”一直没有出台,但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已开始了纵深化推进。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近日获得一份银监会于近期下发的名为《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文中除了首次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区分为通道类和非通道类,并明确了两类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应承担的职责,还强调信托公司应对资金池类业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多位信托人士处获悉,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新规的出台将指日可待。

净资本监管新规出台指日可待

尽管对于国内的信托公司是否属于“影子银行”,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资金池业务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业界基本达成共识。

今年1月,《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一份旨在厘清影子银行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文件正式下发。其中明确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虽然上述文件并未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属于“影子银行”,但其中提到,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因此,本次下发的《通知》继承了国务院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精神,也是影子银行监管的触角在信托领域纵深化推进的最新延伸。

实际上,在2012年底,监管部门就曾对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进行“窗口指导”,当时主要是出于防范接盘即将兑付项目的流动性风险。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去年的风险暴露并没有预期的那样严重,“因流动性而出现问题的项目更多是被暗中接盘,但是通过期限错配进行接盘,最后的接棒者面临的风险巨大。”

2012年12月,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就曾警告:“要高度重视潜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着力加强风险防范的前瞻性。”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产品发行逐渐升温,并出现一些新的“变种”,资金池产品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今年1月6日,银监会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信托业“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在资金池业务方面,对于已开展的开放式融资类信托业务和开放式混合型信托业务,《通知》提到,信托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在清理完毕之前应对其承担的流动性风险计算附加资本,但开放式设计的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类信托业务则不需计算附加资本。

此外,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需要按照相应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的,还包括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

“通道”业务三大特征

本次下发的《通知》与国务院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精神一脉相承。《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调整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通知》首次对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明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和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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