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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让网络更自由 造谣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8日 11:3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网民不盲从,不习惯性落入质疑社会弊病、质疑名人公德这样的思维窠臼,不跟随炒作,并拥有自己对于常识的判断和理性认识,才能够让网络社会越来越好

王传涛

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4月17日央视)。

“秦火火案”尘埃落定。因为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因此,本案具有很大的标本意义。加之去年“两高”发布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等诸多问题的司法解释,网络上的言论尺度也基本得到重新设定。在自媒体膨胀的当下,这对我国6亿网民自然有所警示。

没有法度的社会,只会陷入丛林般的混乱。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在法治文明中,各种限制自由、划定边界的法度会越来越多。而“秦火火案”,就是一个这样的警示。但是,在笔者看来,“秦火火案”并不意味着网络之中的四面楚歌和草木皆兵,只要不传谣、不信谣,管好自己的手指,在转发和评论之前,多一些自己的判断,多尊重一下事实,多加几分理性的思考,网络社会的禁区就会越来越小,自由的尺度也会越来越大。

要明确的是,“秦火火案”确实触犯了底线。一是秦火火不尊重事实,发表了许多没有事实依据的谣言;二是秦火火利用体制性弊病已经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条件,消费了社会情绪,从而让社会情绪更加浮躁;三是秦火火与“铁肩担道义”无关,对于名气和利益的过度痴迷,也让他与社会责任基本绝缘,加之敲诈等行为证据确凿,秦火火是罪有应得。笔者认为,如果任由一个不尊重事实,以炒作、造谣传谣和牟取利益为目的的大V自由发展,社会真理就会越来越稀缺,网络就会越来越浮躁,网民也会越来越盲从。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主要是为那些不守法的人而设立的。“秦火火案”固然是个反面典型,但不足以让网民产生恐惧。一方面,“转发500次”、“点击浏览5000次”不是真正的门槛,真正的门槛其实是中伤了他人名誉、损害了他人利益等,而且,当下法律还有两大基本原则,即非主观不入刑原则和不告诉无罪过原则,如果是无意的,也没有被起诉,就是无罪的。

至于网民,不盲从,不习惯性落入质疑社会弊病、质疑名人公德这样的思维窠臼,不跟随炒作,并拥有自己对于常识的判断和理性认识,才能够让网络社会越来越好。在具体行为上,当我们在微信、QQ、易信、飞信、微博等各种聊天工具中转发和评论某件事时,一定要做的就是甄别事实、判断是非,仅此而已。

秦火火不是谁的代言人,他只是自己的代言人。从社会发展的层面说,一个不尊重事实的网络大V,自然不会培养出有理性判断和独立人格的网民,更不会促进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成长。

跟帖:法治阳光应照进网络

法治的阳光理应照进网络社会,让造谣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更多人认识到此乃法律禁区,让公民或组织受到谣言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想要让互联网健康发展,让社会秩序不因网络谣言而受伤,法治始终是最佳选择。

应该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成为新时期我国网络社会行为约束的底线,其根本就在于依法治网。通过对网络推手的公开审理,人们看到,对造谣滋事的网络红人绳之以法不过是依法办事而已,既不针对网络,也非特别关照“红人”,而是剑指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唯有惩处造谣者,才能更好维护网络生态,保护网民权益。

江西 廖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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