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一审获刑三年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8日 0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4月17日电(记者何春中)今天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朝阳区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篡改不实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2011年,在“7 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同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 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万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志晖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