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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文规定盘点:银行获权决定第三方支付限额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8日 09:05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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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支付限额银行说了算

近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10号,下简称10号文),试图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

剑指快捷类支付业务合作

10号文延续了此前银监会的86号文和央行的5号文的基调,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86号文是银监会于2011年8月下发的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有关规定,5号文则是今年1月央行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业务的有关规定。

亮点解读

银行先评估再确定限额

10号文要求首先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在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至于限额是多少、临时期限有多长,由银行自己决定。

>>解读

银行获权决定支付限额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前段时间银行纷纷下调向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的转账额度,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银行这么做主要是出于防控风险、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但究竟风险有多大,并没有量化的标准。

郭田勇指出,各家支付机构的规模和风控能力不尽相同,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难免武断。这项规定是将权力下放给银行,银行根据各家支付公司和客户的情况具体自己确定限额和期限,这也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精神。

首次业务须双重身份验证

10号文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此前86号文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认证客户身份,5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识别。10号文再次强调银行在用电子渠道验证客户身份时,应采用双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银行通过电子方式验证的,起码需要满足双因素验证要求,否则不能建立业务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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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支付便捷性受影响

分析人士认为,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中金公司银行业研究团队表示,继四大行下调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后,此次10号文提到了两点,可能会对快捷支付,包括余额宝等的申购产生影响:第一,快捷支付用途受限。10号文指出,“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所谓越界访问,指快捷支付的功能超出了银行的授权范围。据了解,银行普遍对支付接口的用途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缴纳水电煤气费,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操作中存在扩宽支付接口用途的行为,比如将之扩宽到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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