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就有信心了,刘强东同意我们方案并做出决策之后,做决策那一瞬间,我就打算全心全意放弃其他机会,跟着干了。”赖丹丹说,自此她成为京东子公司上尚国际实际负责人。
上尚国际于2012年6月6日成立,法人代表为刘强东。随后的7月1日,上尚国际与母公司京东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所有“迷你挑”的招商客户的收入流水,打入母公司京东总部,母公司定期打款给上尚国际,作为工资及办公费用等。
赖丹丹的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一君表示,按照这份合同进行走账,上尚国际的营业收入都“扣在京东”。但这一说法未得到京东的确认。
张一君还透露,这份合同中的约定,将变成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缺位”的契约?
到了今年初,情况开始发生了变化,京东在IPO前对关联公司上尚国际进行了“业务调整”。据了解,2014年1月30日,京东宣布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呈报第一稿招股说明书。此前两日,即2014年1月28日,“迷你挑”管理的1123家店铺在系统中被京东接收。
此后,2014年3月10日,京东委托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致函“迷你挑”,将以20元的价格出售上尚国际80%的股份,而持有“迷你挑”20%股份的赖丹丹等小股东,如果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只能看着这80%股份以20元的价格贱卖给他人。
这样的商业操作,被赖丹丹在微博上称为“京东掏空上尚国际的资产”。赖丹丹提供的一份《咨询服务合同》显示,双方约定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济关系,但是,上尚国际作为子公司,所使用的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却并没有进行相关权利约定。
“ERP系统是属于京东母公司的,但是使用ERP所产生的用户资料及其经济关系,却应该是迷你挑的经营成果,这方面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约定。”律师张一君说。 但张一君这一说法未得到京东的证实。
京东发给记者的声明显示,京东提出了给予上尚公司员工双向选择权,即加入京东集团,或者由京东提供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补偿金。迄今,上尚公司大部分员工已加入京东集团或根据个人发展愿望已做出双向选择,但有小部分经营团队成员既拒绝加入京东集团,也不接受公司提供的离职补偿金,并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地向京东索要巨额补偿费用。
据了解,这里的“索要巨额补偿费用”,京东意指赖丹丹等创始团队人员委托代理律师在3月份向京东发出征询函,询问京东是否有意向以数千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其与经营团队所拥有的上尚公司20%的股份。
据赖丹丹介绍,其本以为按照京东CMO蓝烨的承诺,可以向京东转让自己团队的20%股份,从而得到满意的回报,没有料到的是,京东声明称:“经研究决定不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不仅如此,反而以20元的价格转让上尚国际80%的股份。
由此来看,这个事件背后,是京东与赖丹丹原公司签订的并购协议同样漏掉的契约环节。在上海上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议定:京东全资子公司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元)出资800万,占股80%,赖丹丹及团队出资200万占股20%。京东全资子公司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占有“迷你挑”80%股份,法人代表也是刘强东。
据赖丹丹介绍,张守川后来向其提供的一份刘强东讲话会议纪要中显示:“迷你挑”重建(注册)3年后,京东可强行回购。估值方案有两种,一是按USGAAP的财务统计标准,毛利率达到20%,总流水×0.7的价格回购;二是按照净利润×11倍。京东有权选择其中任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