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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交易是一种商业欺诈
发表时间:2014年4月29日 07:0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刘波

近日媒体披露了在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上出现的“刷单军团”详情,他们制造出虚假的高销量和“好评”数据,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行动是严密、组织化的,并根据“业绩”来提取佣金。据报道刷单现象非常普遍,乃至出现“十个淘宝九个刷”的说法,受交易氛围所迫,为避免在竞争中失败,卖家不得不向专门的刷单平台购买服务,与刷单者进行虚假交易来制造销售繁荣的假象。

其实,淘宝等网站上的商家信用作弊现象存在已久。作为承载着消费者信赖的交易平台主办者与维护者,淘宝自身负有稽核惩罚此类行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的确,淘宝也建立了相应机制,如上报异常交易现象、对有嫌疑的商家进行实质性审查等,还采取过专项打击行动,但这些都未能阻止信用欺诈的蔓延,这导致商品质量的日趋低劣化,最终对消费者和淘宝等网站意味着某种双输结局。

信用评价体系是网络商务的生命线之一,它克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时空距离,通过连续性可变动的方式来构建长期信用,但是商家购买信誉的做法却是信用评价体系的毒瘤,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降低了消费者对商家的约束性,进而威胁到整个网上交易系统的基础。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发生在消费者和网络平台之间,然而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刷单炒作行为的损害是长期而隐性的,对每次交易的影响也是微小的,而侵权主体则可能多如牛毛,导致单个消费者不愿付出成本去追究而陷入“集体行动困境”,但损害积累起来却很严重。要突破这一困境最大的依靠还是淘宝网经营者履行其保护交易信息透明的义务,而不能以已采取的不足措施作为借口。

有人认为刷单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但宣传所涉的信息交流通常是直接发生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而刷单行为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而是通过造假来骗取信息中蕴藏的经济价值,应当属于一种违反交易秩序的商业欺诈。这样认定也有利于将消费者的追责对象设定为交易平台本身,换取交易平台对商家构成压力,避免消费者直接面对商家时的无力化。

虚假销售行为的猖獗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介入,如对大型的专门刷单公司给予一定的追查和惩治,以维护交易秩序,但主要应该通过消费者与淘宝之间的互动博弈来形成更完善的自律性规则,对信息进行更公开的展示,并允许消费者更大程度地监督淘宝内部核查制度的有效性,进一步修改内部核查和惩戒规则,增大信息欺诈的成本。消费者保护协会也可以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而更多介入此类维权行为,与淘宝网展开谈判争取索赔,这也是促使欺诈成本提高的重要手段。而政府最重要的责任还是尽快制定详细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以使此类行为不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也给予淘宝网的内部纠查以完善的法律依据。(编辑 刘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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