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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呼唤操作细则
发表时间:2014年4月30日 11:3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从促进电商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最好是由行业协会出面,制定一个统一的、合法合规合理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清单和操作细则,而不是每个电商平台自己各弄一套。现在电商平台发布的清单往往比较概括,因此在具体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就容易发生争议,如果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各大电商平台制定一个统一的、细化的清单,大家一起执行,这样效果可能会更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这个清单时必须要有消协组织的参与,代表消费者提出意见,避免行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过分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清单覆盖范围。

遇霸王条款应勇于维权



“七日无理由退货”正式实行前,就有专家学者预言由于对化妆品、金银首饰等商品,并无明确说明是否在“七日无理由退货”之列,将会引发争议。实践证明,新《消法》实施后,部分电商设置了具体条款,使消费者购买某些品类商品不具有“后悔权”。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最好仔细查看商品的退换货细则,尤其是某些可能存在争议的商品,最好提前咨询商家是否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如果遇到商家霸王条款,应勇于维权举报。

同时,也要警惕恶意“低成本退货”造成物流浪费。网购“后悔权”的设置对网络经济的规范发展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但消费者只需承担退货运费,即可在规定时间之内实行退货,容易造成消费者习惯性退换货,甚至可能有消费者或竞争对手“恶意退货”,增加经营者的成本,同时也造成了流通领域的浪费。

消费者应增强验货意识

电商网站首先需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明确适用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范围,并在购买环节进行提示,而非仅在用户协议或退货政策中提示。

为了避免退货时对“商品是否完好”产生争议,若是自建物流,应允许消费者“先验后签”;若是第三方物流,应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允许消费者先验后签。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验货意识。

为防止买家或者竞争对手恶意退货,须事先制定“恶意”的判断标准,比如在特定时间内连续多次购买同一款产品并无理由退货;对于促销的某些低价产品可以限制单个买家的购买数量,防止恶意大量购买并退货。

长期来看,工商部门最好制定细化的判断标准或者指导意见,防止新《消法》执行中发生争议,以及防止该制度被恶意利用。

历史

“无理由退货”由来

1964年,英国在《租赁买卖法》中规定了“冷却期”条款,此后该条款逐渐为美、德、日等国所接受,现在也成为了欧盟各国普遍的消费者保护条款。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规定混合了日本和欧盟的类似规定,即在列举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欧盟方式)的同时,也允许当事双方就不予退货的商品范围另行约定(日本方式),同时为了防止商家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权利,要求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即必须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而且在消费者购买时必须明确确定,同意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之所以要在“无理由退货”制度设计中列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借鉴

日本 须经消费者确认

在日本,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不予退货的商品范围及退货条件等内容另行约定。同时为了防止经营者滥用权利,法律要求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程序,经营者仅通过网页或广告标志等公开不予退货的范围或退货条件的限制等,并不构成符合法定程序的约定,须经消费者专门确认同意的约定才能产生排除适用的效力。

欧盟 有13类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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