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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公布打击虚假交易新规定 4月10号生效
发表时间:2014年4月8日 09:07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经济之声:从管理方式上来讲,淘宝针对平台内的商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无可厚非。淘宝的新规定,但是电商平台管理自己平台上的商家,就出现了一种悖论,电商平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怎么样才能突破这种尴尬的处境?从法律上我们是否已经有解决的方法?

邱宝昌:我认为应该有很多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平台的提供者,他规范自己平台里面从事交易的电商无可厚非,他也有权利,但是他能不能既是一个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那有可能不利于相对一方,这可能是电商和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问题。另外制定的规则是不是限定了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有没有利,所以我们认为考量重点应该在于他制定的店规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所以说到这里面应该是要有一个平衡,因为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也规定了电商的责任和平台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36条都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所以说他制定的这个规则我认为应该是要广泛征求意见,就是自己制定是不公平,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对电商不合理?是不是对消费者不合理?是不是有利于平台?所以这里面我认为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众多消费者、众多电商的利益,它应该在规则制定之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尽量做到公平、合理,能够保护各方的权利,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他可以通过这种规则来予以规制,所以说应该是公示让大家多提意见,然后海纳百川,来制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都能遵守更加公平的合同法。

经济之声:那么从现在来看,4月10号将要上线的淘宝新的打击虚假交易行为的这种规定,它是不是和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邱宝昌:对,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像第26条对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那么你制定的条款包括店堂告示、包括声明、包括你的店规都应该要公平、合理、不得去限定消费者权利、不得减轻自己的责任,不得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如果有这样的声明、店堂告示或者是店规都应该是无效的,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条规定的非常明确,我相信我们的淘宝、我们的天猫,他在制定这些店规的时候应当充分的去理解并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26条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4条的相关规定。

经济之声:换句话说,一旦淘宝在监管的过程中出现了过失,我们就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淘宝主张权利。

邱宝昌:对,淘宝在制定店规的时候,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去制定自己的规则,如果它制定的规则与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一致,对消费者构成侵害的时候,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去追究电商或者平台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是明确规定的。

经济之声:从电商的发展历程来看,对于电商平台的规范、监督和管理,淘宝这样的大电商总是走在最前面的。相比之下,相关的管理部门和维权组织,虽然都进行和大量的工作,但是都显得比点商平台慢了一点。保证行业发展,我们还是要进行扎实的顶层设计。那么管理部门如何做得更好?电商的行业规范又应该怎样做得更加细致?

邱宝昌:作为顶层设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它应该管理要有法律依据,所以我们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工商管理部门和相关的行政部门就制定了像电商,网络交易的有关规则,原来是暂行规定,现在变成了规定,那么现在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后,电商网络交易的管理办法。另外这可能还不够,因为我们的电子商务发展非常的迅猛,怎么能够保障它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一些东西需要规范,所以需要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如果没有一个法律,行政部门的监管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行政部门应该要依据上位法来制定一些具体的监管措施,或者是履行法律的职责来实施监管。但是这种监管不能够一管就死,因为电子商务它的这种发展和我们传统的交易模式有很大的区别,既要规范它行为、保障各方的权益,也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的发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它健康发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是保障网络交易各当事方的权益,所以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有前瞻性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对以后我们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包括规范都能够起到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经济之声:管理部门要有必要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绝不能使电商失去活力,这是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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