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查,2013年全年,这个“夫妻档”非法网站非法出售的涉嫌侵权影视大片,涉案金额达到了千万元。
经过民警调查,一般大片第一天在电影院上映,姜大伟第二天便想方设法盗版高清大片,再通过网站和网店进行销售。一般前三天是销售的黄金时期,过了第三天,由于各种版本的大片相继面市,姜大伟的盗版也就没有太大竞争力了。
为了保证网站的活力,姜大伟并不是单纯地向会员提供下载盗版大片的服务,同时还要求会员,必须上传大片,不然会员号就会被封掉,这样一来,他积累的那些铁杆会员,由于担心账号被封,千方百计寻找各种大片并上传,于是姜大伟的网站就成了一个盗版大片的“集散地”,影响力越来越大,会员数量越来越多,他能克隆的大片也越来越多,质量也水涨船高。
幕后
这对夫妻落网前还在闹离婚
进了班房,却开始牵挂对方
被抓之前,姜大伟和妻子马小悦已经分居,正在闹离婚,可是两人落网后,却开始各自反思在婚姻生活中的不足,并向提审他们的民警询问对方的情况,姜大伟还写了一封信,请民警转交给马小悦,里面充满了对自由的渴望,对罪行的忏悔和对妻子的关心,马小悦也回了一封信给姜大伟,也表达了自责和关心,也希望姜大伟配合警方调查,期待两人早日重回社会。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目前姜大伟、马小悦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已被移交检方审查起诉。
【时报提醒】
随意在网络上传他人作品
即使不牟利也违法
据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介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所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转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也就是网络盗版,也被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有市民提出疑问,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允许传播别人的作品,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袁春明介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对个人来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所有的传播行为,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是违法的,涉嫌违反《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删除、赔礼道歉、补偿损失等,有关职能部门还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