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施志军)因不满停车被贴条,山东省兖州市一男子在百度贴吧发帖说了句“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而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昨天上午,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将此作为案件警示发布微博,随后很快将其删除。
昨天上午,兖州市公安局以“网络侮辱他人被拘”为题发布微博,对网友侮辱交警一事予以解读,并作为一起案件警示读者。
微博称,“案件警示:5月4日,兖州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将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曹某某(男,21岁,兖州区颜店镇某村)依法行政拘留。”
“2014年4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在中御桥北路违法停车,被交警大队下发《违法停车告知单》。曹某某按说应该知错就改,但是曹某某不仅不知悔改,反而想着在网上发泄私愤。用网名‘兖州存哥’在百度兖州贴吧发帖‘可艹好了,车刚停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微博最后,兖州市公安局还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过,记者发现,微博随后很快就被删除。昨天下午,记者多次致电兖州市公安局宣传科,对方称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谩骂交警不妥可警告或罚款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称,首先,在该起事件中,曹某某在网上谩骂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如对交警处罚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
曹某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要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此,姜健持有异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是针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条款,该条对涉及侮辱他人的相应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而曹某某谩骂兖州交警,并非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个人,实际是对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交警的谩骂,而国家机关作为公法人应不属于该保护对象范畴之内。
退一步说,即使符合该规定,在公安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也没有必要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足矣。姜健称,拘留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应当谨慎适用,否则会涉嫌滥用公权力侵犯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