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网络上看到两条报道,一条的标题是《四川宜宾公交燃烧 唯一死者为嫌犯》,另一条标题为《余杭中泰打砸事件 53名嫌犯被刑拘》。其实,不仅从词语结构来说,“嫌犯”一词是个怪物,而且这种称谓也不文明、不合理,甚至涉嫌侵犯相关人士的名誉权。
昨天我在网络上看到两条报道,一条的标题是《四川宜宾公交燃烧 唯一死者为嫌犯》,另一条标题为《余杭中泰打砸事件 53名嫌犯被刑拘》。
笔者通过仔细查看官微“宜宾公安”和“平安杭州”发布的信息得知,“嫌犯”一词并非来自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而是有的网站编辑在为转载的相关报道重作标题时弄出来的。到网上搜索发现,如今使用“嫌犯”的报道还有很多。
“嫌犯”这个词,内在矛盾,本身就不能成立。它是一个偏正式合成词,“犯”被“嫌”所修饰,可见“嫌犯”也是“犯”。但令人不解的是,既已为“犯”,却还仅仅是有犯罪之“嫌”。表示可能的“嫌”与已经定性的“犯”,怎能硬捏到一起?
“嫌犯”,接近于“嫌疑犯”的简称。而“嫌疑犯”这一称谓,在上世纪就被敏锐的学者指出不妥当,因为它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笔者1998年暑假到一家报社实习,就被编辑告知不能在新闻中使用“犯罪嫌疑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昨天我在网络上看到两条报道,一条的标题是《四川宜宾公交燃烧 唯一死者为嫌犯》,另一条标题为《余杭中泰打砸事件 53名嫌犯被刑拘》。其实,不仅从词语结构来说,“嫌犯”一词是个怪物,而且这种称谓也不文明、不合理,甚至涉嫌侵犯相关人士的名誉权。
其实,不仅从词语结构来说,“嫌犯”一词是个怪物,而且这种称谓也不文明、不合理,甚至涉嫌侵犯相关人士的名誉权。
“嫌犯”称谓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污名化。在事实并未查清的情况下,先定性为“犯”,难免会降低嫌疑人的社会评价,影响嫌疑人的社会形象。疑人有罪,则直呼其“犯”,未免武断、鲁莽,侮辱当事人人格。更严重的是,凭借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行事,就很容易导致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定的情况下仓促断案,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从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在如何称呼犯罪嫌疑人方面能够得到启示。港台地区常用“罪嫌”来指称“犯罪嫌疑人”,这个词可谓“犯罪嫌疑人”的简称,被修饰的是“嫌”,无疑比“嫌犯”更可取。在指称涉嫌暴力犯罪的人时,港台地区常用“凶嫌”,这个词也值得一学。
“嫌犯”错用,反映的并非汉语水平问题。说到底,这还是一个习惯的破立问题。那个“嫌疑犯”漫天飞的时代虽然过去了,但其残存的影响还很深,破除旧思维、旧语汇还需要时间。此外,这也是一个法治观念的问题。如果那两则标题的作者法治观念强一些,应当会知道犯罪嫌疑人也有名誉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法律常识。
除了“嫌犯”,“疑犯”等词汇也应当停用。在事实不清的时候,将相关人员称为“凶手”也失之过早。其实,法学界早就在为“犯罪分子”改称“犯罪人”而呼吁了,理由是“犯罪分子”含有贬义,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应当说,这种呼吁折射出更加文明且与国际接轨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只有养成了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我们办事、说话才能合乎法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