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出新政规范电信企业增值税缴纳
发表时间:2014年5月16日 18:14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企业。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办法还明确,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