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被骗就近告淘宝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14年5月16日 07: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网购条款助力维权
记者了解到,由于消费者与卖家及淘宝之间的消费纠纷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前,对于这一诉讼是否适用新《消法》,部分法律人士之间存在争议。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认为,新《消法》并没有涉及法律溯及力的条款规定。消协组织在具体处理消费纠纷时,对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的一般参照原《消法》的规定,如果原《消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则比照新《消法》处理。
针对类似案例,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指出,消费者从提出购买要求,到支付货款,到收到货物,应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整个过程完成了才能视为一次交易完成。如果消费者提出缔约要求是在新《消法》生效前,但整个交易合同完成是在新《消法》生效后,发生纠纷仍然应该适用新《消法》。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就上述案例分析认为,由于林雷一直未收到货品,说明网购交易尚未完成,交易持续至《消法》生效后,且出售商品的网店及网购交易平台依然存在,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进行维权。
福建省消委会律师团谢长华律师认为,“网店跑路、平台不管”的现象长期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有关网购的条款,核心就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后悔权及索赔权。如果说新《消法》生效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以诸多理由拒不提供网店信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约束,那么新《消法》生效后,网络交易平台仍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网店信息,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连日来,记者通过多种方式与淘宝联系采访官司应诉事宜,均无结果,拨打淘宝投诉工作站电话也无人接听。4月25日,记者从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获悉,淘宝方面已经签收法院通知,现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消费者应到浙江杭州起诉。异议裁定结果如何,及案件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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