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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信被指“霸王条款” 用户宽带停用一年仍扣费5000元_国内_解放网
发表时间:2014年5月20日 18:17 来源:解放网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人民网深圳5月20日电(张娜 实习生 张婷)近日,有网友王先生向本网投诉称,在使用中国电信宽带业务时,遭遇“霸王条款”。虽然停网一年多,其绑定银行卡仍被强制扣费5000余元。

用户:宽带及电话停用一年仍被扣费

王先生介绍,2012年1月,他通过中国电信10000号开通了4兆宽带业务,有效期一年,并绑定了银行卡。2013年,由于工作原因,王先生离开深圳,回老家发展。2014年,王先生回到深圳,并在原银行卡内存入1000元,却立即被电信扣费了。

“电信说我欠他们5000多元网费加手机费,但本人2013年根本不在深圳,如何用他的宽带和电话?”王先生表示,当初在办理该业务时,没有任何人以口头或书面通知一年之后停用需要主动注销,如不注销还将按月收取月租费。

还有一点另王先生不解的是,王先生离开深圳时,银行卡内并没有余额。“深圳电信在一年时间内,都无法从我卡里扣款。手机停机了一年,却还让我交钱?如果我一直没回深圳,那我十年是不是要欠费几十万,倾家荡产?”

王先生说,他曾多次致电深圳电信客户经理解决问题,但对方却一直回避。

无独有偶,深圳刘女士使用的也是中国电信同款套餐,并在合同终止后继续被扣取费用。“电信说要起诉我,并上报央行记录我不良信用。在我向12315投诉后,他们就没再收违约金了,但也白交了700块。”

据国家工商局统计,2013年,电信服务(包括通信、游戏、下载、上网等服务)投诉6.31万件。电信行业的诸多“霸王条款”一直饱受诟病。

律师:“被霸王条款”可法律维权

广东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华认为,处于优势地位的运营商没有履行说明和解释义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可以认定为“霸王条款”。

李建华表示,上述情况中,运营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运营商应采用消费者能理解的方式,向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口头提醒或书面警示。否则,尽管双方没有终止合同,运营商也要承担主要责任。” 李建华说。

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龙强调,“如果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且合同内没有特别约定到期自动延期,合同到期后,双方就不存在业务关系,电信公司就不能扣费。”

律师们建议,在碰到类似情况时,消费者可以先与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终止合同,赔偿费用及恢复信用记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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