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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建“伪基站”获刑4年 曾群发16万条垃圾短信
发表时间:2014年5月22日 09:05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回京后,他驾车带着“伪基站”设备沿三环开,比如开到潘家园可以发送拍卖广告,开到双井富力城可以群发地产广告,附近的人都能收到。设备有时显示发送十几万条,有时候发送几万条。张国领说,客户给的价格合适就发,发一次给一次钱,“忙的时候一天能挣三千元,不忙的时候挣一两千”。

“我觉得我干的跟马路边敲车玻璃塞广告的差不多,一直觉得发诈骗、黄色内容是犯罪,发广告应该属于骚扰。”张国领说,直到案发,他才知道自己犯了法,后悔不已。“我不是一个人,我还有家里人。我孩子才4岁多。判了4年,一个人能有多少个4年?”

焦点

今年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的案件为北京市首例“伪基站”案,庭审现场,辩护人及公诉人就两个问题展开交锋。

1 破坏设施是否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国领并没有“主观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张国领之前与移动合作从事短信广告业务,之后独自从事短信广告业务,其实这两种行为的主观心态是一样的,业务都是短信广告,方式也都是通过基站发送,都占用移动的通讯网络,唯一不同的区别就是,是否经过移动公司的授权。

公诉人认为,张国领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因为他从事短信广告业务两年之久,熟悉该业务,也知道未经移动公司的授权不可以使用其通讯频率,同时,根据被告人的口供,他也承认,他知道在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时,会对接收短信广告的手机用户造成干扰。因此对于“伪基站”会对手机屏蔽造成中断,其主观上是明知的。

2 “频率”是否算公用设施?

辩护人认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所指的设施,应该是有形的设施,不是无形的频率,而手机是私人的,不是公用电信设施,所以张国领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即使张国领未经授权使用了移动的通讯频率,需要按刑事处罚,也应该定性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而不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北京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说明伪基站会造成用户通讯中断约两分钟。根据最高法等部门新出台的文件中对“伪基站”做出的相关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追访

“群发”设备网上仍叫卖

尽管多部门已联合开展行动严厉打击伪基站,但昨日记者发现,仍有网站出售“群发短信”设备。

记者通过某电商平台搜索“群发短信”,立即蹦出了“垃圾短信群发器”的搜索词条,关键词“群发器”的字与字之间以空格隔开,点击词条后,便显示了“短信群发器”的销售信息。记者随机点进一家销售“群发器”的店,所卖均类似于“伪基站”设备,称“支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全部GSM网数据业务”。

据一家店的卖家称,该群发器可以插入SIM卡,可按照要求发送“飞信”、“彩信”业务。“用这个可以随便发短信,发短信的号码也可以随便定。”店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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