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亿元的天价罚单,即便是对知识产权法学界的专家们来说,都有些高得“不可思议”。其传递出来的信号是明显的:“对于以盗版发家、以侵权屡屡破坏市场竞争的毒瘤,是到了该拔除的时候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明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李明德表示,开出这样高价的罚单,不排除其中的隐含之意就是让这样的企业退出市场。快播公司屡屡被罚被诉,可见其侵权属于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这样的企业就不应该生存。这也警醒其他互联网企业,要想在市场上发展,就必须走正途。
在李明德看来,罚单不存在高或不高的问题。“行政处罚就是要让侵权人认识到:与其侵权不如寻求许可授权。侵权人因为侵权所支付的罚款,将远远大于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权利人许可的代价。”李明德说,放在大背景下,这一高额罚单更是可以理解的,“过去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认识不够。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把保护创新成果提得很高。”
的确,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执法力度不够,一直都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遭受诟病的地方。
快播没有主动生产内容,但快播便捷的搜索和Qvod点播功能为盗版和不良内容提供了便捷的传播、收看渠道。而正是由于盗版的存在,正版影视网站的曝光量下降,广告受损,收入下降,正版影视公司损失巨大,无法进行正常的版权再购买——正常的健康的商业模式被摧毁,商业秩序被打乱。“视频公司通过市场渠道购买一部影视剧作品其可能要花费上几千万元,加上广告总收入可能就大概在上亿元。”一视频网站法务总监表示。
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订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以加大版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即不是针对触犯者,而是针对屡次侵权。针对版权侵权的行政处罚,能开出这么高的罚单,也是因为快播屡次侵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说。
而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处罚中将迎来的变化,在黄玉烨看来,都是我国在加大版权侵权成本、更好地打击侵权,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表现。“这也是我们对过去被指责执法不力的有力回击。”
北京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政表示,在传统领域,作品的盗版和获利需要的成本和代价很大,法律风险也相对较高,而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作品的数字化和传播的网络化,对于复制和发行而言(信息网络传播)已经实现了零成本和巨大的传播能力。网络平台和技术手段已经将侵权盗版的商业规模以极低的成本和极高速度扩大,其巨额的利益回报更是让传统领域的盗版者们不敢想象。因此,越是利用新技术进行的侵权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就越严重,也就越是需要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