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监督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加强驾驶员终端软件的发放与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防止利用手机召车软件进行非法营运。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在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时,应当与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后方可予以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驾驶员终端软件使用权限后,不得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丢失或更换手机时应当及时注销或更新服务账户信息。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在手机软件召车服务过程中,应对驾驶员终端软件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位置与对应的出租汽车车载终端地理位置进行比对,确认经纬度位置基本重合后方可推送即时召车订单信息。
四、逐步实现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统一接入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统一接入和管理,逐步实现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各种方式提出的召车需求信息,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运转,并推送至统一车载终端播报(统一车载终端可绑定驾驶员终端软件并实现信息同步),播报时应明确召车需求信息的来源渠道,预约召车信息可同时推送至驾驶员终端软件。鼓励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技术改造,加强订单管理,优化派单规则,提升服务水平。对于当前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配置条件相对落后、不能保障手机软件召车服务高质量高效率运行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的升级改造,鼓励支持市场各方研发推广适应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等新兴服务方式发展的高性能车载终端设备。在此之前,暂可允许召车需求信息直接通过手机推送,但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能够实现全过程记录和监管。
五、保障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安全规范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保障出租汽车行车安全。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规范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车载设施设备,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出租汽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机。使用手机查询或者应答召车业务的,应当在车辆停止、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进行。鼓励研发使用符合安全规定、方便驾驶员操作的新型应答接单硬件设施设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单即时召车业务成功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暂停运营标志,并准时到达约定地点。对接单后未按承诺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视为拒载行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等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手机召车软件功能设置,实现即时召车需求信息只能向空载出租汽车推送和播报。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理使用手机召车软件发布不良信息等行为。
六、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价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当地的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对违反规定收取其它费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并可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按有关规定处理。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防止和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等电召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奖励计划的,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奖励计划实施标准和时限。
七、加强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市场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的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质量纠纷,保护各方正当权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手机软件召车服务时间和服务范围。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对于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不按要求接入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不完整同步实现信息共享、不接受统一接入管理、违规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在软件上提供违规加价议价功能及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该手机召车软件在出租汽车市场使用。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出租汽车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