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层面,监管机构在利用网络共享,推动普遍服务和降低市场进入门槛的同时,也普遍对网络共享的长期影响有不同程度的担心。担心网络共享影响运营商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进而削弱运营商的差异化竞争能力,从长远上反而不利于市场竞争,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所以很多国家的监管机构都为移动网络共享设置了前提条件,如要求运营商必须在完成一定程度的网络部署之后(如覆盖一定的人口或国土面积),才能与启动与其它运营商的网络共享谈判,网络共享的深度仅限于无源的站址共享,不能共享有源的基站设备等等。有些监管机构还为网络共享设置了一定的时间期限,在到期之后,监管机构将对网络状态和市场竞争态势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允许相关运营商继续共享网络。
还有部分监管机构通过扩大网络基础设施的供给,来促进市场竞争。如印度监管机构为了促进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定义了一个新的企业类型:第一类基础设施提供商(Infrastructure Provider Category I, IP-I)。此类企业可投资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如铁塔、管道、暗光纤(Dark Fiber)等,并将其出租给电信运营商。在2008年,IP-I企业的经营范围被进一步扩大,可为牌照持有者建设有源的通信基础设施。但是IP-I企业不能获得频谱牌照,不能拥有自有的有源基础设施。由于印度监管机构为IP-I类企业设定的注册流程简单,并允许100%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印度允许的外资上限则为74%),此类基础设施提供商获得了较大发展。至2013年初,印度市场上已有超过350家IP-I类企业,促进了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降低了运营商进入市场的门槛。
对于移动运营商,在网络共享过程中则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影响与后果。尤其对于需要成立合资公司,将存量资产注入合资公司的情况,其资产价值评估、股权比例分配、管理团队构成、与母公司的关系,尤其是不同母公司之间对网络部署需求出现不同意见之时的协调机制等等,都是合资公司持续稳定运营所必须面对的难题与挑战。国际市场上一些典型的网络基础设施合资企业,如印度的Indus Towers、瑞典的Net4Mobility等,都已经做了很多的探索和尝试,可作为后来者的参考和借鉴。
移动运营商在享受网络共享带来的直接成本降低之时,也必须承受由网络共享而产生的间接成本的增加。网络共享必然使运营商网络的独立性下降,并随之带来网络投资决策流程的减慢,以及更多、更为繁琐耗时的协调工作。同时,网络基础设施的共享乃至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从长远看,可能将削弱运营商对网络部署工作的理解以及相关的技术能力,这对运营商进行有效的战略决策以及保持长期的竞争能力,可能也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都是网络共享带来的间接成本,需要运营商在启动网络共享时进行仔细评估。合理缜密的网络共享机制设计也有助于降低此类间接成本。
传统上,网络共享多发生于偏远的低业务量地区,以实现网络覆盖和普遍服务为主要目标。但Strategy Analytics的研究发现,随着移动数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城市高业务量地区站址需求也在不断上升,而站址、回传链路等基础设施的供给则日趋紧张,基础设施价值日益攀升。这就促使了网络共享的关注重心从偏远低业务量地区向城市高业务量地区的转移,网络共享的目标也从单纯的实现网络覆盖向覆盖与容量兼顾转移。
在这一趋势下,传统的基础设施公司也在逐渐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如美国的Crown Castle 、American Tower等铁塔公司几年来就在不断提升城市地区屋顶站在自有站址组合中的比例,以迎合运营商对城区高业务量地区站址的需求。同时,一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也逐渐浮现。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公司均开始探索“网络即服务”(Network as a Service)或者更为聚焦的“小基站即服务”(Small Cell as a Service, SCaaS)的模式。
目前小基站作为提升移动网络容量的重要手段,已被产业界广泛认可和接受。在LTE实现基本的网络覆盖之后,小基站将逐渐成为网络部署的重点之一。而高密度的小基站部署必将对通信基础设施资源提出更高的需求。站址、回传链路乃至供电都可能成为制约小基站部署的因素,高密度部署也将引起设备安装和日常维护的工作量上升,抬升人工支出。SCaaS的概念旨在由第三方公司为运营商汇集站址资源,准备回传、供电等基础设施,形成统一的基础设施平台,为多家运营商提供中立的部署和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