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李女士在北京东方美时代女子美容有限公司担任库管一职。2013年6月4日,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篇表现当时心情的文字,朋友圈中的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看到后,认为李女士系因工作原因抱怨。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李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东方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8日,李女士入职东方美公司,担任库管一职。
2013年6月4日,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篇表现当时心情的文字,朋友圈中的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看到后,认为李女士系因工作原因抱怨,故在下面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同年6月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李女士认为,因唐总误解了她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文字,才将她违法辞退,遂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东方美公司于2009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东方美公司支付其2013年6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资、加班费、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2014年2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2013年6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资600余元、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
东方美公司不服裁决,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无需支付上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庭审现场
是工资还是加班补贴
庭审中,东方美公司的代理人称,该公司已经将李女士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并未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并提交了2013年6月7日公司法人转账给李女士500元的转账凭条予以证明。
对此,李女士的代理人称,该500元的转账凭条支付的是李女士2013年5月的加班补贴,并非2013年6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资,自2012年起,该公司每月均有加班补贴,该补贴系员工加班所发放的固定加班工资。
年假到底休了没有
就年假问题,双方亦各执一词。东方美公司代理人提出,李女士在职期间已经休过年假,公司无需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对此,东方美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同时,东方美公司认为李女士在入职满一年后即享受年假,每年年假天数为5天。
而李女士的代理人则强调李女士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假,东方美公司亦未支付过其未休年假工资。为证明李女士享受年假的天数,其代理人提交了社保缴费对账单,以证明李女士工龄至少在十年以上,每年能享受10天年假。
是主动离职还是违法辞退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东方美公司代理人称,李女士系自行提出辞职,公司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李女士是老员工,公司出于人文关怀,在其离职时还给其发放了3000元的关怀金。
而李女士的代理人则指出,由于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总误解了李女士于2013年6月4日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文字,并进行了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该评论即为东方美公司辞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故东方美公司系通过微信评论将李女士违法辞退。
李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唐总于6月6日发的短信辞退意思明确:“您不必给我打电话了,您已经把话说绝了,就到这里吧!秦某会与您交接工作的,缘聚缘灭,一切都是因果”,说明系以短信方式辞退了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办理工作交接。
东方美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总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行为,唐总的评论是警示性内容,而非辞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亦不是通过微信平台将李女士辞退。
另外,在李女士发表该朋友圈文字时,她与公司、与唐总之间也有矛盾。同时,东方美公司否认了唐总以短信方式辞退李女士的说法,认为该短信内容反而证明了李女士系自行辞职。
东方美公司的代理人还指出,李女士辞职系因对唐总微信评论的误解,故于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辞职。
在庭审前,法庭要求唐总到庭接受询问并送达了证人出庭通知书,但庭审中,经审判长向东方美公司代理人核实,唐总因出差无法到庭接受法庭询问。
因本案涉及到了微信证据、短信证据等电子证据,审判长在庭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均不能对涉及本案的微信朋友圈互动记录、短信记录进行编辑、更改和删除,亦不能编辑、更改、注销相关的微信账户、手机账户及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