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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预装软件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为何维权难
发表时间:2014年5月6日 07:01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虽然媒体曾多次对手机预装软件的消费陷阱进行相应关报道,但在实践中,消费者的维权仍存在一些实际的困难。

一是责任主体难确定。

手机软件的开发者常与手机生产商、服务商或销售商进行合作,从而实现预装手机软件的目的,而手机用户一方面不清楚应向上述哪个主体进行维权,另一方面亦考虑其与手机软件的开发者、生产商、服务商之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从而难确定诉讼的对象应为谁。而在实际产生纠纷时,手机软件的开发者与手机生产商、服务商或销售商之间亦常会就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推诿,或就纠纷管辖法院所在地提出异议。

二是取证困难。

由于预装手机软件具有后台运行的隐蔽性,且其消耗流量亦为瞬间行为,故对于普通的手机用户而言,很难在技术层面上将其侵权行为予以确定 , 并 作 为 证 据 固 定 下 来 。 在 实 践中,若不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很难对预装手机软件的恶意侵权行为做出认定。而就此需进行的相关鉴定,无疑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是诉讼成本。

对单个手机用户而言,手机预装软件而产生的财产损失通常不会过高,但如果就此维权,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时间、费用等诉讼成本。赔偿数额的确定,常会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方的实际受益,而对于手机用户个体而言,一方面难以准确给出此部分数额,另一方面确定赔偿数额通常也不会很高,所以会出现即便最终打赢了官司,也获得不到多少赔偿的情况。这也成为了大多数手机用户怠于就此问题进行维权的一个主要原因。

用户、司法、立法都要有所作为

从手机用户的角度而言,一方面要加大消费前的审慎意识,通过查看、询问、试用等方式清楚了解手机内预先安装软件的性能、消耗流量及运行情况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另一方面,要加大自身维权意识,在被侵权后,可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亦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统一为广大消费群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司法部门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在审理此类问题时,要适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考虑各方技术及能力条件,应将相关技术类的举证责任要求于手机软件的开发者或手机生产商或服务商;另一方面,在确定手机用户确被侵权的情况下,应旗帜鲜明地进行判决,加大对侵权方的判处力度,并在必要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的《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不得在智能手机终端中预置恶意软件,包括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擅自调用手机通信功能,造成用户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以及其他影响手机正常功能或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软件程序。”手机用户可借此投诉维权。但该通知不足之处在于,并未明确规定当相关企业违反规定时应如何进行处罚,此处仍待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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