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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无理由退货缺判断标准 消费者遇假货举证困难
发表时间:2014年5月6日 07: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该负责人称,当时已把信息反馈给消费者,针对其提出的产品口感上的疑问,公司客服当时对消费者讲了厂家说明,即商品均由紫外线杀菌,因此含有少量的苹果酸和琥珀酸,所以个别无花果会有酸味;公司客服还曾向该消费者表示,可无条件为其办理退货。

律师:现有规则易引争议

从上述个案来看,消费者与电商网站之间就相关问题事实各执一词。针对此问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分析道,分歧的实质是事实判断问题,涉及了“举证责任承担”,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此都有规定。

于国富表示,商家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产品合格的初步举证责任,但在电商企业举证证明商品已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认同其举证的效力,应当提供自己所买商品与商家举证的质量状况相反的证据。例如在无花果干的案例中,商家提供了质检合格报告后,消费者若不认可,则应举证证明该产品与该质检报告不符,或提供存在其他质量不合格情况的证据。

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补充称,如消费者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商品进行鉴定后,证明食品中含有防腐剂,可以追究电商网站的法律责任,也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站或生产厂家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今年3月15日起执行的修订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大量规范网购的内容,从政策层面讲,电商是否还存在钻法律漏洞的空间?

对此,赵占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消法规定了网络购物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不适用于四类商品,(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是,“不宜退货”缺少判断的标准,甚至对谁有权判断都没有明确。消费者与电商网站之间极易因此产生争议。

针对国内大型电商而言,当消费者质疑商品真假时,赵占领认为,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举证困难。

赵占领进一步补充称,有些商品的生产厂家不提供真假鉴定服务,第三方鉴定机构往往只对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而不鉴定真假。因此,若网站否认所售商品为假货,消费者往往难以有效维权,根源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所致。比如上述个案中,消费者也面临类似问题。

于国富则提醒消费者,网购中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维权证据,以便进行维权。

以下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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