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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网购“后悔权”落实问题多
发表时间:2014年5月9日 09:27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 方素菊

网上购物,收到货后不满意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中的这项规定,被不少网购族视为一大利好。然而,新法实施一月有余,记者却在采访中发现,“七日后悔权”中还有一些问题。

网购货品不满意,部分商家拒绝退换货

不久前,消费者刘女士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件裙子,收到后感觉衣服颜色没有网页上衣服颜色鲜亮,刘女士向商家提出要退货,但商家认为衣服颜色与拍照效果只是存在细微的色差,并不像刘女士描述的那样存在巨大差异,拒绝了刘女士的退货要求。

按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无理由退货不必说明理由。

新消法实行一月有余,记者上网浏览发现,不少网店都标出了“七天无理由退换”的绿色标识,仍有一些网店在售后保障中标明“如因质量问题或故障,凭厂商维修中心或特约维修点的质量检测证明,享受7日内退货”。还有一些网店即使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但附加了一系列的退货条件,不同的商品存在不同的退货约定,只有商品满足退货条件才可退货。这些规定让很多网购消费者感觉遇上了“霸王条款”。

消费者赵先生今年4月份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一套衣柜,衣柜被送到家后,发现与网店宣传的不一致,而且衣柜上有一块油漆被蹭掉了。赵先生联系到卖家要求退货,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推托,直到超过7天,又以“已经过了无理由退换期限”为由拒绝退换。

近一个多月来,省消协投诉部接到过不少关于远程购物出现纠纷的咨询,大多是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实物与店家宣传出入很大,要求退换货,却遭受店家种种理由推托。还有的是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问题,与商家联系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该网店。

网购“后悔权”应尽快配套司法解释

据介绍,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同时,新消法二十五条规定了不适用“七日后悔权”的情况:一是消费者定制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类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已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比如说,按照商业惯例,内衣类商品就不能随意退换货。

然而,新消法关于网购退货的规定刚刚实行,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退货手续繁杂且时间长,商家以各种理由搪塞等,有待于逐步规范。

“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已经存在多年,在很多行业都是根深蒂固,有些甚至曾得到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认可和默许,早已形成了所谓的行业规定。新消法一经出台就想要立即打破这些行规,立竿见影的效果较难实现。”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破解这一难题,还需要消费者自身学法懂法,勇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应尽快适用新消法,形成典型判例。及时的典型判例是新消法实施的最好示范效果,对消费维权和消费市场治理整顿将起到标杆作用。

“导致7日内无理由退货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尚未出台新消法的配套司法解释,以至于在现实情况中商家从自身利益考虑,各自围城,纷纷制定了维护自身利益的规则和范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省消协房地产行业分会秘书长、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莙指出,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增加可操作性。同时,商家要切实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对于在新消法规定的几种不宜退货的情形外的商品或服务,一定要在网站显著位置和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合同告知并提醒消费者注意,同时,要对消费者达成一对一的确认,进而有效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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