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拆 ”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图)
发表时间:2015年3月4日 08:13 来源:西安晚报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已拆 ”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3月3日《北京晨报》)
从去年3月15日开始,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然而打开购物网页,我们不难发现各大电商和卖家都在售后服务和退货政策的规定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词语,这样的标语显示出,消费者始终还是处于弱势地位。与此同时,很多商家规定,退货时商品配件、赠品及各种包装要完好,若索要发票,则发票也不能够丢失,否则将不予退换。
由此可见,新的法规给了消费者“后悔权”,但在相关细则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起来反而更易引发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而明确规定“已拆 ”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则有可能助长“试穿族”损害商家的行为。因此法律既要防止商家滥用“解释权”,又要防止消费者在后悔权保护期限内滥用权力。这就需要细致立法。
由此,首先,我们需要一个灵活的评估部门。当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订立的标准有异议时,评估部门应对特定商品对于二次流通的影响进行评估,使消费者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有一个更加明确的标准和保障,避免商家或者消费者的违规行为。
其次,笔者建议明确不应退货的商品类别、经营者义务范围、退货退款期限、经营者应退价款的范围、赔偿责任等具体的细则。从而让“后悔权”既不被消费者滥用,也不为经营者所抵制。
最根本的,还是在于买卖双方、包括第三方平台都能认可“后悔权”。“后悔权”制度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理应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