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里很多用不上的预装软件用不上怎么办?
12月2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指出,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喜闻乐见的是,该《规定》还明示: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这意味着,以后手机上的这些预装软件,想卸就能卸掉,而且不能偷偷在后台收集你的信息了!
当日,工信部网站还刊发了对该《规定》的相关问题解读,雷锋网(公众号:雷锋网)摘选了部分关键问题与回答。
1。用户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提示终端调用联系人、用户位置、建立数据连接等敏感行为,《规定》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
答:《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其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基本资料、身份证明、生理标识、联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体可参考通信行业标准YD/T 2407《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要求》、YD/T 2781-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定义及分类》、YD/T 2439-2012《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描述格式》。
2。哪些软件属于基本功能应用软件?
答:本《规定》中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操作系统基本组件:如系统内核应用、虚拟机应用、网络浏览引擎等;二是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如蓝牙、GPS、指纹传感器应用等;三是基本通信应用:如短信、拨号、联系人等;四是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如应用商店等。
3。移动应用软件分发平台应掌握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哪些信息?
答: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应登记其平台内的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信息,并区分企业开发者与个人开发者。应用软件运营者、开发者如果是境内企业,需记录工商局注册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电话、Email)等;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如果是境内自然人,需记录有效证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证、护照、居住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Email)等;境外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需提供所对应的真实的银行帐户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等。
4。应用软件电子签名是强制要求吗?
答:为引导AP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APP被恶意篡改,加强对恶意APP的溯源,保障开发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我部鼓励APP使用符合国家《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5。此规定发布后有过渡期吗?
答:本《规定》正式发布后将有半年的过渡期,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