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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谩骂也会付出法律代价
发表时间:2016年8月4日 08:17 来源:红网 作 者:符向军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是当前年轻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也可能惹上官司。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陈某就是一例。记者8月2日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被判败诉。(8月3日《四川日报》)

因为工作中与公司产生矛盾而辞职,并因此怀恨在心,不但《辞职报告》火药味十足,充斥“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侮辱性语言,还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对公司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80后女孩陈某的做法显然过激,且事后对公司删除相关言论的要求也不予理睬,还继续发布针对性侮辱语言。因此被该公司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令停止名誉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也就不足为奇,且是咎由自取。

本来,员工与用人单位或同事发生矛盾,首先可以好好沟通、协商解决,火药味十足并不利于问题解决,工作中有一个快乐的心情也十分重要。如果公司不当行为侵害到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不成的,也有依法维权的途径,这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应的保障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救济的渠道始终畅通,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权威会还自己一个公道,通过合法渠道维权才是正确选择,合理、合法的诉求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剑走偏锋,任由自己的“火药味”发作,口出恶言,乃至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广泛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侵害公司和他人的名誉权,就明显“过火”了,需要为此付出法律代价。

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网络社交平台信息可以无障碍传播,且无比迅猛,个人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虽然属于私人空间、“领地”,但也处于网络公共场所的大厦之下,时刻与外界产生信息联络共享,并不是绝对的“私域”。尤其微信“朋友圈”往往“朋友”众多,且信息分享散布广泛迅猛,一旦发布对他人不利的负面消息、评价,很容易会造成大规模传播,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不能简单将QQ空间、微信“朋友圈”视为私人的“后花园”和“一亩三分地”,并且“我的地盘我作主”,任性而为,想骂谁骂谁,想怎么骂就怎么骂,以至随意发表谩骂性、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网上行走也需厘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边界,遵循互联网公共场所的应有秩序,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因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QQ空间、“朋友圈”同样要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80后女孩陈某没有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及同事的矛盾,事后也不善于调整排解自己的负面情绪,从而及时翻过不愉快的一页,却错误选择了在网上谩骂的形式发泄不满,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依照《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被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要在当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从一个可能的权益受害者沦为侵权违法者,不但没有顺利“解气”,还丢了“面子”,可谓得不偿失,足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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