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人工智能迅速发展,人工智能治理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先进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准备了一份题为《关于构建高效灵活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提案。
人工智能治理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存在监管体系滞后于技术发展等难题
(图片来源: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先进)
据王先进介绍,人工智能治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正在向可信评估、操作指南、政策法规等方面落地实践、逐步深入。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要从法律法规、伦理规范、重点政策、知识产权与标准、科学普及等方面为人工智能发展提出保障措施。2019年科技部牵头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提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
王先进在接受中国网科技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布到现在,我国在AI治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法律政策层面,相关部门发布了多项法律法规为AI治理划定“红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AI换脸、变声侵犯肖像权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有非常多的专家学者对AI伦理涉及到的议题进行讨论,比如WAIC、智源大会中涌现出了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而各方也在积极向全球输出“中国样本”,比如2020年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年度观察2019》就是首份由我国智库发起全球参与的人工智能治理报告。
另外,企业界也在对AI治理做出积极的努力,王先进称,“据我了解,我国有一批像旷视科技一样的人工智能企业,正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土国情的治理方法论,他们不仅成立了国内首个人工智能道德委员会,组建了AI治理研究院,还与研究机构、高校形成生态联盟,共同研发课题等。”此外,王先进认为,我国民众的AI治理意识正在觉醒,并逐渐参与到AI治理的环节中来,如“人脸识别第一案”正是体现了我国人民对于科技的认知和思考正在“成长”。
但是,王先进发现,人工智能因算法不透明、难解释、跨界传播性和外溢性强,比一般的数字治理涉及范围更广、难度更大、问题更突出。
王先进在提案中提到,人工智能存在监管体系滞后于技术发展、政府单向监管无法有效管控风险、企业缺乏合规治理有效工具和体系等问题,触发个人隐私保护、冲击就业格局、危害公共安全等风险,给治理体系带来全新挑战。须高度重视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各主要国家地区已经将治理纳入各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中,我国亟须增加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建议实行“三角”治理机构平衡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自治”
对此,王先进提出四项建议:一是实行伦理、科技、法制三角治理机构平衡创新发展与精准治理。伦理规范引导先行,落实AI伦理原则,通过先行预设及时引导科技向善、健康发展;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底线,明确责任归属,争取实现“敏捷治理”;通过技术工具和标准制定等技术手段解决技术发展问题。
针对目前亟需解决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问题,王先进告诉中国网科技记者,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所产生社会问题类型看,主要可分为由技术发展所引发的所谓“新问题”,和由技术应用所激化的社会既有问题。新问题包括因个性化算法大规模应用所导致的信息茧房、机器创作的版权、自动驾驶汽车追责等;老问题则包括人脸识别加剧社会歧视、由各类智能监控带来的社会无隐私担忧等。
而从人工智能技术引发问题的风险环节看,主要包括数据、算法与系统、应用三个环节。因此要想系统化对人工智能进行治理,实现技术对社会的正向促进,就应该在构建体系化的伦理、法制框架外,还应引入并大力推广针对数据问题、算法与系统问题、应用问题的技术治理解决方案。以技术治理技术问题,不仅可以在很多情况下高效地识别、管理和应对潜在风险,同时也能激发技术创新,变革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