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周村工商部门现场为消费者讲解维权知识。 本报通讯员 盛秦岭 徐婷 摄
本报记者 刘晓
本报自开通“3·15维权热线”以来,不少市民打来电话诉说他们遇到的消费纠纷,主要涉及电子产品、购物卡券、药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等方面。市民若遇到消费侵权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继续拨打本报热线:0533-3159019,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帮您维权。
购买ipad买到商场演示机器
今年2月7日,市民高先生到张店某商场购买了一个ipad mini3,价值2880元。但当打开机器之后高先生竟发现,此机器通讯录里存着以前使用过的电话本,还有已经下载过的游戏和不是本人的照片。
于是,高先生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并投诉到了工商部门。
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经协调,被诉方因失误将演示机卖给消费者,现已调换,消费者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
此案中,被诉方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执法人员依法要求被诉方调换一个ipad的调解符合法律规定。
网上团购美发券未到期却失效了
去年12月底,市民刘女士在某团购网站购买了一张美发券,网上写明1月26日往后因节假日不能用,但刘女士于1月19日去使用时商家告知美发券不能使用,不按照网上所说明的进行服务,刘女士认为不合理。
经工商部门了解,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因商家未履行约定,消费者在工作人员联系前已办理退款;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行政约谈,教育其守法诚信经营,商家已向刘女士致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案中,因消费者提前退款,所以无法支持退一赔一,但因被诉方商家确有此违法行为,工商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