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品也要保证质量 出了事故不免责
发表时间:2015年3月20日 08:13 来源:扬子晚报网
针对赠品瑕疵造成事故导致损失,赠与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说,经营者赠与消费者商品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能获得赠品的行为显然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附义务的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的规定,经营者是要承担责任的。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