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会救护方能谈“好心人免责”
发表时间:2014年6月13日 16:04 来源:济南日报
近日,杭州市人大正在审议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引发公众热议。该条例拟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奖励表彰。(《钱江晚报》6月8日)
杭州市规定“好心人免责”,的确是在为弘扬正能量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指引善的方向。事实上,在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这个规定早就写进了法律,变成了一种刚性制度。但我们的现实是,见死不救、见义不为,很多时候不是因为我们不愿意去救,而是不会也不敢救。比如,面对一位突然倒地、口吐白沫的病人,除了打120急救电话之外,我也不敢贸然施救,因为科学施救是需要一定技能的。但在我们的周围,具有一般救护能力的人寥寥无几,其中也包括我。
在西方一些国家,急救知识与能力却是普及的。在澳大利亚,像警察、教师、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火车、公交车乘务人员、建筑工人等,必须先考取急救证书才能上岗。在德国,考驾照上的第一堂课不是交规和驾驶理论,而是急救课。所以,我们要想安全生活在社会里,在道德上要倡导互助互救,在法律上建立“好心人免责”保障制度,当然还须在大众普及急救常识。只有这样,当我们遇到需要救助的人时,才能想救、敢救和能救。(鲁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