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10月24日表示,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就“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鲁炜表示,其要义是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关键是严格执法,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要求,引导网民遵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
中国已成为网络大国,拥有网民超六亿,今年上半年人均周上网时长已达25.9小时,网络给公众带来了信息营养、精神营养,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发展速度太迅猛,互联网领域也存有发展不足,《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的中国,网络谣言的传播是特别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去年1月至今年1月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事件中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网络暴力侵犯个人隐私,未经查证的“网络曝光”和“人肉搜索”,容易侵犯公民隐私,对被曝光主体构成网络暴力。
如果再把网络大V不负责任的恶意炒作,以及论坛和公共留言板上的暴戾情绪、动辄谩骂、极端指责等等也计算在内,公众在分享了互联网信息的同时,也受到了巨大的视觉污染、精神污染、道德污染,互联网思维已对当下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无形而深远的影响,对精神凝聚力、国家形象,以及发展潜力、社会稳定,也会带来威胁。所以,我们才应该多挖掘互联网中的法治治理效用。
如果说过去的网络发展还存有一定的监管空隙,法律治理不到位的话,今后,随着互联网发展的法治进程的逐渐开展,每位网民、网络企业,以及网络主体,都应该对网络行为负责,鼠标拖拉、键盘的敲击,也是公民声音的反映,只要这种信息在公共领域得到了传播,也应该看作是公民个人言论,就应该受到法律监管。
比如让人心烦的标题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任何一个恶意的充满挑逗和负面教唆的不良标题,因为事关价值观,事关传播效应和公共责任感,也应该受到法律严管。如此一来,相关企业以及个人就不得不将公共效应、清朗责任提升到较高位置,互联网企业在考虑传播效应、眼球效应的同时,就不得不将依法办网、依法管理提升到最高位置,成为“中国好声音”、“中国好网民”的积极推动者。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宏观战略,法治化成为未来中国清晰高远的发展目标,作为社会现实的构成,互联网绝对不是天马行空、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也应该成为法治重地,每位网民、互联网从业者,也必须像在社会现实中一样,遵纪守法。互联网领域实施依法治网,也是对依法治国宏观策略的有效落实。
其实,不少西方国家对互联网领域实施严格监管早就是一种管理常态了。比如美国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都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而希腊刑法中则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全的谣言,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互联网实施法治管理,也是在和国际接轨。
让法律治理成为清朗网络的无形推动力,让法治成为“中国好网民”的肥沃土壤。